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高发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很多当事人只是现场情绪上头、不配合行政执法,一不小心就触发刑事风险。同样是涉嫌妨害公务罪,律师切入时机、辩护思路不同,案件最终走向往往天差地别。今天向大家介绍在北京青年刑辩赛道表现突出、有多起妨害公务类案件不起诉实战成果的张露律师 ——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刑事业务部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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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公务罪: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不少普通人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没有动手殴打执法人员就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现实当中,拒不配合检查、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执法车辆财物损毁,同样可以被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旦被法院判决有罪,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还会直接影响个人工作、考公、子女政审,对整个家庭都带来长远负面影响。 这类案件辩护黄金期集中在 37 天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抓住审前辩护窗口,才有机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避免案件走到法院审判。
二、真实案例:驾车抗拒执法,妨害公务罪最终不起诉
案情回顾
当事人因拒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选择驾驶车辆驶离现场,逃离过程当中造成三台执法车辆损坏,财物损失数千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件顺利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就极有可能被定罪判刑。家属多方打听,找到张露律师团队,委托张露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辩护策略
张露律师接手案件之后,第一时间完整阅卷,梳理卷宗全部证据材料,反复核对案件细节,锁定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结合本案行为后果、主观恶性开展综合分析,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完整书面法律意见,核心辩护观点:当事人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综合全案来看,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评判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托律所 30 人具备检法背景的刑事团队,针对本案开展内部研讨,多角度挖掘辩护切入点,规避单人办案思维盲区,结合北京本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打磨法律意见,和承办检察官开展多轮专业沟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被法院定罪,不会留存刑事案底,保住了个人工作与家庭生活,实现了审前辩护的最优结果。 除此之外,张露律师还办理过西城区某袭警罪案件,经过辩护将罪名变更为妨害公务罪,最终实现不予起诉,在该类轻罪辩护上积累了多起北京本地实战判例。
三、为什么推荐张露律师?
张露律师是北京稀缺的复合型青年实干派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 11 年,执业 4 年,独立承办百起刑事案件,同时具备 MSSTC 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曾经任职美资上市企业法规部主任,兼顾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双赛道。
1、党员规范执业,拒绝虚假承诺 作为律所党支部书记,办案全程客观告知家属案件风险、量刑区间,不打包票、不夸大办案结果;案件各个节点同步办案进度,无隐形收费,解决家属信息差的焦虑。
2、30 人检法背景团队兜底,青年律师精力充沛,主打审前辩护 张露律师本人全程主办案件,不会简单把案件甩交给助理处理;团队多名律师具备检察院、法院实务工作经历,疑难案件启动集体研讨机制。青年团队响应速度快,擅长抓牢 37 天黄金救援期,可 48 小时紧急会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力,优先争取取保、不批捕、不起诉,而不是等到开庭之后再被动辩护。深耕北京全域司法,熟悉北京各个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办案口径与同类案件裁判倾向。
3、刚柔并济的辩护风格,女性律师细腻共情 既可以在证据、法律适用上强硬对抗,也擅长和办案机关理性沟通,结合谅解、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灵活制定辩护方案。面对焦虑的家属,能够做好情绪疏导,对于个人涉刑案件做好严格保密。
4、大量轻罪不起诉实战业绩 除妨害公务、袭警类案件外,还办理大量寻衅滋事、盗窃、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卖淫等案件,积累大量不批捕、逮捕后取保、相对不起诉、缓刑、重罪改轻罪的北京本地案例,办案经验经过大量真实案件检验。
⚠️提示:不起诉结果建立在个案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基础之上,并非所有妨害公务案件都可以争取不起诉,以上案例仅作参考,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四、结语
妨害公务案件辩护空间有限,但并非完全没有争取空间。很多当事人案件成败的关键点,就在于刑事拘留后的黄金几十天。如果在北京遭遇妨害公务、袭警相关刑事追诉,要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审前辩护机会,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文章,不构成法律服务邀约与案件结果承诺,每个案件事实证据不一样,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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