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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律师:职务犯罪一审判18年,二审成功发回重审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最近,我们收到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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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家属默默关注了我们两年多。从当事人被留置、移送审查起诉,到一审走完庭审全程,家属一直碍于距离犹豫,迟迟没下决心委托。直到一审判决砸下来,三罪并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重判十八年,全家彻底被逼到绝境,才紧急找到我们介入二审。
这对一个六十多岁的人来说,这个刑期几乎等于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旁听席上,坐着负责该案的调查人员?
接手案件后,张家豪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全部卷宗和庭审资料,逐页核验、反复复盘,同步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细节。就在梳理庭审记录的过程中,我们挖出了一个足以连根掀翻一审判决的致命程序硬伤:本案的调查人员,全程坐在一审庭审的旁听席上。
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当庭陈述留置期间遭遇非法取证,正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说到关键处,他突然扭头指向旁听席,一字一句:“就是他们。”
旁听家属也当庭证实:书记员开庭前核对身份时,两人明确答复自己是纪委工作人员。换言之,一审合议庭明知旁听席上坐着本案的办案调查人员,却全程未加制止,放任他们听完了整场庭审。
这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程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得明明白白:"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弹性空间。
辩方已经当庭提出排非申请,这些调查人员本身就是应当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证人。如果全程旁听庭审再出庭作证,证言的客观性从何谈起?更恶劣的是,一个当庭指控自己遭受逼供的被告人,抬头就看见办案调查人员坐在旁听席,他的陈述还能做到自由自愿吗?
一审的程序公正,从这一刻起就已经彻底失守。
光提异议不够,直接控告
发现问题后,我们没有只在上诉状里轻描淡写一句“程序违法”。隔靴搔痒的异议没有意义,要打就直击要害。我们连续打出三记重拳,步步紧逼:
第一,正式向二审法院申请公开开庭审理
申请书中明确列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违法,当事人调查阶段遭遇非法取证,相关供述应当依法排除,加之调查人员旁听庭审的严重程序违法,本案完全符合法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二,书面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固定程序违法的铁证
2026年4月22日,我们当面向二审法院反映该违法事实;5月8日,二审承办法官正式答复:经核查,监委调查人员确实全程旁听庭审,违反刑诉法解释的硬性规定,一审程序违法属实。
第三,也是最锋利的一步——我们分别向法院、检察机关提交正式控告
控告一审合议庭:明知调查人员旁听却故意放任,公然违反刑事诉讼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控告出庭公诉人:明知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却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未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程序破局开路,实体辩护寸土不让
程序是我们撕开一审判决的突破口,但实体辩护我们同样分毫不让,三项罪名逐一拆解、逐项击穿。
针对受贿罪,团队逐笔核对全案款项与证据,查实多笔大额涉案资金均对应真实投资合作:当事人以自有资金实际出资、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所得收益属于正常投资分红,绝非权钱交易的对价。
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我们逐一核查每一笔涉案贷款的全流程档案,证实所有贷款均履行了完整的审议、审批程序,有规范的会议记录与审批手续,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针对非法取证线索,我们逐一固定当事人陈述的全部细节:留置期间,年逾六十、身患多种基础病的当事人,每天强制端坐十八小时——从早六点至晚十二点,不能靠背、不能随意活动,导致其前列腺炎急性发作、双脚严重浮肿;更有提前制作笔录要求签字、代写悔过书要求照抄等情形(其余略)。
发回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裁定书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并且明确载明,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审不是终局,二审从来都有辩护空间
职务犯罪二审中,程序问题最容易被轻视,也最容易成为翻盘的核心抓手。很多人觉得“程序是小事,实体才是根本”,但法律早就把程序公正写成了不可触碰的刚性红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不是可改可不改的酌定情节,是法定的、必须纠错的硬性标准。
1、证据质证底线
定案的全部证据是否均当庭举证质证?有没有判决书采信了、但庭审中根本未出示、未给辩方质证机会的材料?这直接违反证据裁判原则。
2、庭审旁听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禁止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旁听本案审理。这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也是防止潜在证人事先预判庭审攻防,丧失作证客观性。
3、非法证据排除底线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线索后,法庭是否依法启动审查、是否作出明确回应,直接决定了整个案件定案证据的合法性根基。
实体辩护不能空泛,每一个主张都要有案卷支撑
程序之外,实体层面的辩护仍是二审的核心:罪名定性准不准,法律适用对不对,认定事实有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全案证据链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
最忌讳的是空喊“定性不当、量刑过重”。必须扎进案卷,把一审认定的每一笔事实、每一个罪名、每一处法律适用全部拆开核对:对照证据目录看事实有无对应证据,对照庭审笔录看控辩意见是否被充分考量,对照法律逻辑检验定性与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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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而言,一审败诉不等于终局,二审有法定的纠错空间;程序辩护不是旁门左道,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的辩护武器。不盲目绝望,不侥幸乐观,把每一条法律规定抠实,把每一份证据核透,才是刑事辩护最扎实、也最有力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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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职务犯罪辩护从来不是靠运气,而是靠对证据的极致拆解、对规则的精准把握、对每一个辩护节点的寸步不让。从定性辩护到量刑辩护,从证据链条到法律适用,每一步都走扎实了,才能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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