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必须严守法律边界,不能以违法方式进行。近日,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当讨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陈某在额敏县经营一家超市,贝某经常在该超市消费并拖欠部分货款。陈某多次催要,贝某均未偿还,还将其微信拉黑。
为让贝某还款,今年1月,陈某在朋友圈发布贝某及其丈夫的照片,并配上“欠我钱还把我拉黑,这么不要脸么?她的家属麻烦联系一下我,要不然我报警了!”
可即便如此,陈某还是感觉不解气,于是打电话联系贝某的丈夫。通话过程中,陈某不仅辱骂贝某夫妻二人,还将辱骂通话内容发至微信朋友圈。
贝某认为陈某的行为损害其名誉权,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报警。公安机关经查实,认定陈某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贝某将陈某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债权人,依法追索拖欠货款属于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支持。但其在催款未果后,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公开他人肖像,配发侮辱性、贬损性言论,还公开传播不当通话内容,该行为已经超出合法维权范畴,侵害了贝某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贝某提出的赔偿诉求,法院认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为前提。本案中,陈某侵权传播范围有限,且无持续扩散、恶意炒作等行为,贝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责令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贝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持续公示7日;驳回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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