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正式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8月10日
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警示一、关注新旧协定衔接期的税务安排
新协定2026年6月16日生效,但实际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以后的纳税年度。这意味着:
- 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所得,仍适用旧协定(1986年中挪税收协定)。
- 202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适用新协定
- 企业和个人在2026—2027年跨年度交易、股息分配、利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等安排中,需要明确区分所得取得时间,避免错误适用协定。
新协定通常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所得税率进行调整。企业需要:
- 提前了解新协定中各类所得的限制税率与旧协定的差异;
- 评估跨境支付(如股息汇回、利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在2027年前后的税负变化
- 合理安排支付时间节点,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优化税务成本。
新协定可能引入或强化了防止逃避税条款(如主要目的测试PPT、利益限制条款LOB等),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也可能有所调整。相关企业需注意:
- 在挪威开展工程、劳务、咨询等活动的中国企业,需重新评估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 避免通过人为安排规避常设机构认定而引发税务风险;
- 关注“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豁免范围是否收窄。
新协定名称中明确包含“防止逃避税”,说明协定纳入了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成果。具体可能包括:
- 主要目的测试:如果某项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协定优惠,则可能被拒绝给予协定待遇;
- 受益所有人要求:申请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待遇的收款人,必须是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
- 企业需确保跨境交易具有真实商业目的,不能仅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而搭建中间架构。
对于在中挪之间有跨境收入的个人:
- 需关注新协定对居民身份判定受雇所得征税权划分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等条款的变化;
- 2027年后跨境工作、提供劳务的个人,需根据新协定重新确认在哪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 注意两国间的信息交换机制,跨境所得申报不实将面临补税、罚款等风险。
企业和个人应:
- 在2026年底前完成对新旧协定差异的梳理;
- 对2027年以后的跨境交易模式、合同安排、资金流向进行税务合规审查
- 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意见,提前调整商业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总结:新协定生效和适用时间明确,核心警示在于2027年1月1日是一个关键分界点,跨境企业和个人应提前评估新旧协定差异,关注防止逃避税条款带来的合规要求,合理安排交易时间与结构,避免因适用错误或滥用协定而产生税务风险。
![]()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 声明:
1、推送稿件及图片摘选税务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与后台联系处理,谢谢!
2、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