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赵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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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独自承担孩子衣食住行、就医上学等开支。若母亲是直接抚养方,压力尤甚。当物价上涨、孩子升学或患病,原定抚养费“不够花”时,你是否困惑:抚养费是“一口价”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明确,原定数额不足维持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致实际需要超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但实践中,并非所有“变化”都能获支持——哪些情形能增加?哪些会被驳回?以下两则案例一正一反,厘清第58条的规则与边界。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案例分享
案例一:彭某乙、彭某甲等抚养费纠纷
彭某甲、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付某(女方)和彭某丙(男方)于2022年5月5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女彭某甲、彭某乙两人均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每人每月1500元直至成年,两人共计3000元每月,每月1号支付整月抚养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彭某甲、彭某乙提交百度截图、某平台截图、旅游费用截图、12306截图、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彭某甲、彭某乙近年来各项支出较大,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人每月5000元。一审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彭某甲、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付某表示自2023年6月起,彭某丙未向彭某甲、彭某乙支付抚养费,本次诉讼主张至2024年9月30日。案件审理期间,彭某甲、彭某乙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彭某丙名下25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支付保全费1770元。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彭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甲、彭某乙支付抚养费共计45000元;2.自2024年10月起,被告彭某丙每月向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分别支付抚养费2500元;3.驳回原告彭某甲、彭某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上诉请求:1.请贵院将(2025)陕0113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变更为:“1.被告彭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甲、彭某乙支付抚养费共计48000元。2.请贵院将(2025)陕0113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变更为“自2024年10月1日起,被告彭某丙每月向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分别支付抚养费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应如何确定彭某甲、彭某乙的抚养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彭某甲、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付某和彭某丙于2022年5月5日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女彭某甲、彭某乙两人均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每人每月1500元直至成年,两人共计3000元每月,每月1号支付整月抚养费”。现彭某甲、彭某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诉请,经查,彭某甲、彭某乙居住地为西安市高新区,按照西安市202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3665.3元,同比增长4.7%。相较付某和彭某丙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各项花费有所增加,且彭某甲、彭某乙在伴随年龄及学业提升,教育花费亦有所增长。故彭某甲、彭某乙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酌定彭某甲、彭某乙抚养费增加至每月各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彭某甲、彭某乙上诉提出其二人支出较多,上私立学校及课外培训是经彭某丙同意的。另需支付高额托管费用。以及其母亲确诊癌症导致抚养能力下降,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各5000元的理由,经查,付某和彭某丙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抚养费数额,现在仅过三年,彭某甲、彭某乙上私立学校及课外培训产生的大量费用,并无证据证明付某与彭某丙协商抚养费,并经彭某丙同意增加抚养费,彭某甲、彭某乙的私立学校、兴趣班、高额托管费用不属于的必要教育支出。故彭某甲、彭某乙上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各5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另关于彭某甲、彭某乙上诉还提出,其一审阶段主张彭某丙支付欠付15个月抚养费45000元系笔误,应为48000元的理由,因彭某甲、彭某乙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提出主张彭某丙支付45000元,且未在一审审理中提交变更诉请的申请,现二审提出已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该上诉请求不属二审审理范围,故彭某甲、彭某乙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董某甲、董某乙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董某甲系朱某某(女方)与被告董某乙(男方)之子。2020年7月1日,朱某某与被告经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原告由朱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后原告一直随朱某某生活。现原告以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2500元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表示其2022年9月将要开始上学。被告表示其与朱某某在同一个证券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是6000元多,年终奖有8000到10000元。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虽然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原告尚未上学,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有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当日起的抚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董某甲的诉讼请求。
三、提示
结合上述两则案例不难看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为增加抚养费打开了通道,但法院支持的边界始终围绕“子女实际需要显著增加”与“支出具有必要性”两个核心。对作为直接抚养方、往往独自扛着养育重担的女性而言,在运用这一条款时有几点提示:
1.诉求要合理必要。案例一中,法院支持将抚养费从1500元增至2500元,是因为物价上涨和正常学业提升;但驳回5000元的请求,正是因为私立学校、高额托管等不属于法定“必要教育支出”。主张增加时应以普通公立教育、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参照,切勿将未经对方同意的高价兴趣班、私立学费等纳入诉求,否则难获支持。
2.证据要扎实充分。案例二中,孩子“即将上学”却尚未产生实际费用,原告也未能举证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最终被驳回。女性应提前系统收集学费单据、医疗票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数据等,用证据说话。
3.程序要严谨。案例一中,二审试图将欠款金额从45000元改为48000元,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未被采纳。起诉时应一次性明确具体金额,避免事后变更。
4.区分“自身困难”与“子女需求”。母亲患病、抚养能力下降是现实困境,但不直接等同于子女实际需要增加,不能单独作为适用第58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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