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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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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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这两年,短剧火了。一两分钟一集,反转一个接一个,看着解压,也让人上头。行业一路狂飙,成了新风口。可跑得太快,规矩没跟上——侵权、搬运的乱象,也跟着冒了出来。
今天要讲的这起案子,就和短剧有关。两家曾经的合作伙伴,因为一部爆款短剧翻了脸,从合作闹到报案,最后找到了我们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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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影视公司,投拍了不少短剧,其中一部成了爆款,收益不错。
可没多久他们发现,这款王牌爆品,竟被曾经的伙伴B公司,授权给了某平台上线播放。
A公司认为对方盗用自己的作品,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报了案。但公安审查后认为,这本质是民事侵权纠纷,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A公司不服,找到了我们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处理案件,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问题:这在构成民事侵权的基础上是否还构成刑事犯罪?
我们没只停留在表面的合同和授权材料上,而是分别约见两家公司人员,顺着授权链条、内容存储路径一步步核查,又核实了双方当初业务洽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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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慢慢清晰了。这不是一场有预谋的盗版牟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初和A公司谈合作时,把对方发在洽谈群里的短剧素材,误存到了自己公司的云盘剧库里。
加上他们仓促入局短剧行业,内部合规、资源管理都不完善,阴差阳错,就把这部作品授权给了平台播放。
后来 A公司发函指出侵权,B公司当场就认了——承认是自己管理出了问题,也愿意全额退还收益、配合善后。
只是双方谈了近三个月,始终在赔偿金额上谈不拢,才越闹越僵。
查清事实后,我们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B公司主观上没有恶意盗版牟利的故意,客观上是管理疏漏导致的过失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上的结论已经有了。但我们清楚,一纸结论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两家的赔偿纠纷还悬着。如果大家都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检察院可以当这个“中间人”。
我们结合实际收益、过错程度,对照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参考同类民事案件判赔标准,先定了一个赔偿基准。
然后组织了三轮居中磋商,帮被侵权方守住合法权益,也给存在过失的企业留足合理经营空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依托“青心枫桥”检察工作站入驻徐泾镇综治中心的解纷资源,我们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场见证,让两家公司在综治中心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实现“最多跑一地”。
协议签好当天,我们还组织了一场公开听证——不只是论证办案结论,更是一次面向企业的法治宣传。
短剧行业发展快,很多公司忙着抢市场,却忽略了内部产权管理:素材存储不规范、推广乱改名引流、侵权应对慢——这些都是行业通病。我们和听证员提了具体合规建议,一条条落到实处。
两家公司当场表示,回去马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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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欣慰的是,听证现场,B公司当场支付了全部赔偿金。
两家公司的代表握手言和,还说以后还是合作伙伴,要一起在短剧行业好好发展。
检察监督,从来不是一锤定音就结束,对于新兴行业里的市场主体,我们既要守牢法律底线、保护知识产权,也要秉持审慎谦抑,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不能“办一个案子、垮一家企业”,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和“五有”工作法融入每一起案件,在办案中化解矛盾,在监督中引导规范,让企业既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助力像短剧这样的新兴行业走得更稳、更远——这,就是我们追求的最好结局。
供稿 | 青浦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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