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 涉宗教刑事 | 审查起诉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为什么检察院阶段就要开始辩护?
很多家属在案件进入检察院以后,会有一个误区:公安机关没有放人,法院又还没开庭,现在是不是还不用着急?
对于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尤其是涉宗教刑事案件,这个阶段恰恰不能等。
邹凌瀚律师长期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刑事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经常会发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行为人的责任,都需要接受更加具体的法律审查。
先抓住一个重点
检察院阶段,不是等待法院开庭,而是重新审视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的重要阶段。
一、为什么检察院阶段是重要的辩护节点?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涉及的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参加过活动”。
从犯罪构成来看,需要进一步审查:
谁组织的?
谁资助的?
聚集为什么属于非法?
有没有达到“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程度?
尤其是涉宗教案件,有些活动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涉及人员较多,还有多次聚会、跨地区活动等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以后,检察机关会结合现有证据,对这些事实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事实和证据提起公诉。
所以,检察院阶段并不是简单地等待法院开庭。这个时候,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已经可能影响检察机关对事实、证据、犯罪构成和责任程度的判断。
二、到了检察院,律师能够看到哪些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主要依靠会见。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证据材料基本已经形成,律师可以通过阅卷看到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
这时候,律师可以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把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逐项对应。
比如:
一个人只是提供过场地,提供场地是不是就等于组织?
一个房东把房子正常出租出去,后来租客在里面从事涉案活动,房东和实际组织者的责任是不是一样?
有人提供过一笔钱,这笔钱究竟用于什么?是否明知用于相关活动?
一个人参加过几次活动,他到底是主要组织者,还是一般参与者?
这些问题,都不能只看一个身份或者一项行为就直接下结论。
三、涉宗教案件,更要把具体行为拆开来看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刑事案件时,会特别关注这一点。
因为这类案件经常存在一个特点:时间跨度比较长,活动次数比较多,参与人员也比较复杂。
比如:
同一个人,可能参加过多次活动,但每次参与的角色并不一样;
同一场活动,可能有组织者、一般参与者、场地提供者以及其他人员;
不同时间发生的活动,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
如果把这些事实全部放在一起评价,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
参加过活动的人,被直接评价成组织者;
提供过帮助的人,被直接评价成资助者;
多次参加活动的事实,被直接等同于多次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需要落实到具体行为,而不是建立在模糊的整体印象之上。
四、“非法”和“情节严重”,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什么叫“非法聚集”?
什么又叫“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
不能因为某次活动人数比较多、持续时间比较长,或者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就当然认定已经构成犯罪。
律师需要进一步审查:
聚集活动的具体性质是什么?
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哪里?
造成的后果是否真实存在?
这些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关系?
是否已经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在检察院阶段就被充分提出,案件后续的处理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方向。
五、为什么不能把辩护全部留到法院?
因为到了法院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审查起诉,并且已经形成了相对明确的指控意见。
而在检察院阶段,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审查、沟通的空间。
对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犯罪构成存在争议,或者行为人责任明显较轻的情况,辩护律师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及时提出意见。
所以,检察院阶段的辩护,不是提前准备一份庭审辩护词,而是尽可能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讲清楚。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办理涉宗教刑事案件时,非常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原因。
六、家属到了检察院阶段,应该关注什么?
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不要只问律师:
“什么时候开庭?”
更应该先把三个问题弄清楚:
第一, 检察机关现在指控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第二, 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这些事实?
第三, 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到底承担什么责任?
特别是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不能简单因为一个人参加过宗教活动,就认为他构成犯罪。
也不能因为一个人和活动存在某种联系,就直接把组织、资助等行为全部归到他身上。
刑事辩护最终要回答的,始终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这个人到底做了什么,这些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以及他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最后说清楚
案件到了检察院,不是简单等待法院开庭,而是要抓住审查起诉阶段,把案件重新拆开来看。
因为很多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这些具体事实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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