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男子深夜酒后溺水身亡,家属将4名共同饮酒人以及水利部门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该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4名共同饮酒人共承担3.3万元赔偿,同时法院认定水利部门未安装防护栏杆,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利部门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过错自担是首要原则,明确水利管理部门对案涉农业灌溉水渠已尽合理管理职责,无需为男子醉酒后失足溺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男子刘某先后参与两场饮酒聚会,陷入深度醉酒状态。第一场酒局中,刘某与三名友人共饮两瓶白酒,其中两人提前离场;随后刘某和朋友又前往一家酒吧,参与第二场饮酒,与另一朋友三人共饮一瓶500毫升白酒。
12月18日凌晨3时许,刘某在醉酒状态下,随同友人走入咖啡厅旁的小路,后不慎坠入路边灌溉水渠。当日凌晨3时37分,公安民警发现刘某尸体,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认其系生前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将当地水利部门及四名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要求五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水渠属于人口聚居区范围内的灌溉设施,应当设置防护栏杆等物理防护设施。水利部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四名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劝阻、护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同程度过错。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四名共同饮酒人分别赔偿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合计赔偿3.3万元;水利部门赔偿各项损失14.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水利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宾馆、商场、公园、亲水平台等经营性、公共休闲通行场所。农业灌溉水渠的核心用途为农业输水,不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仅限保障设施正常运行、防范工程质量引发的次生灾害,无需承担无限度的安全保障责任。一审以未设置防护栏杆为由推定水利部门过错,属于不当扩大管理义务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死者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极端个人行为引发的意外,早已超出水利设施日常管理的风险防范范畴,水利部门的管理行为与溺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失衡、实体处理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维持四名共同饮酒人共计3.3万元的赔偿判项,撤销水利部门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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