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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代购行政案件。当事人阳某为海外留学生,从境外电商平台采购378件奢侈品,委托他人分批携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追缴等值价款110余万元。本文从个人携带物品入境的法律规定、合理数量的认定标准及委托他人携带入境的法律风险三个方面,为个人携带物品进境提供合规参考。
一、个人携带物品入境的申报义务
(一)法律依据。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合理、自用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这意味着,个人携带物品入境时,有义务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数量和价值,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二)免税额度。
海关对个人携带入境物品设有免税额度。在免税额度以内的物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免税额度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对超出部分征税;明显超出合理数量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三)本案的法律定性。
阳某采购的378件奢侈品,包括休闲鞋、短袖、皮包、首饰等,已远超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且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委托他人以分散方式携带入境,逃避了海关监管和应缴税款。行为的性质已从“个人携带自用物品”转变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合理数量”的认定标准
“合理数量”是区分个人自用物品与货物的核心标准之一,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数量数字,而是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海关在认定"合理数量"时,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物品类别与用途。
同一物品的数量是否与个人或家庭正常使用需求相匹配。例如,携带两三部手机可以解释为自用,但携带二十部则明显超出个人需求。
(二)携带频率。
是否在短期内多次往返携带同类物品。频繁携带同类物品入境,即使单次数量不多,也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目的。
(三)物品状态。
物品是否为全新未拆封状态。大量全新商品更容易被认定为用于销售而非自用。
在本案中,阳某携带的378件奢侈品,从数量、品类和状态来看,均指向商业销售目的而非个人使用。这一数量远超任何合理的“自用”解释范围。
三、委托他人携带入境的法律风险
跨境代购中常见的一种模式是:个人在境外采购商品后,委托他人携带入境。这一模式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对外贸易经营者或物品所有人,负有申报义务。即使物品由他人携带入境,委托人通常作为物品所有人,仍承担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委托他人“帮忙带东西”不转移法律责任的归属。
(二)被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实际携带物品通关的人,如果明知物品应税而未申报,或以隐蔽方式携带,同样面临法律追责。
在本案中,阳某虽未亲自携带物品通关,但作为物品的所有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了等值价款追缴的行政责任,委托他人携带并不转移责任。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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