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动向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释放出重大信号,注重商标实际使用,遏制商标恶意申请、囤积行为。
其中,商标使用相关规定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商标使用的定义由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移至总则;更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与实际使用联系密切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本次新修亦增加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依职权进行撤三和撤通,赋予商标管理部门释放闲置商标的主动权。
二、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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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风向
第一,申请人举证责任全面加重
近几年实务中,国知局下发撤三补正通知的频率大幅增加,主要补证理由多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检索与搜集情况,打破了此前递交撤三仅需提供初步检索,主要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传统格局。单纯提交简单检索说明即可启动撤三程序的时代已经完结,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前完成对争议商标使用状况的实质性调查取证。
第二,商标注册人答辩证据标准同步收紧
除象征性使用行为外,销售合同及发票等传统上被视为撤三答辩阶段最核心的证据类型,其证明力在近期实务中面临新的挑战。当合同和发票无法唯一对应争议商标时,该类证据证明力度显著降低,已出现法院以此为由不予采信的实际裁判结果。证据的"唯一指向性"正在成为撤三案件中认定实际使用与否的关键裁判标准。
第三,本次修订赋予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撤销的权力
旧法框架下,大量注而不用的商标仅能依靠第三方申请人申请撤销,国知局并不能主动进行撤销,导致闲置商标与恶意囤积商标长期占用市场资源,甚至成为部分恶意申请人牟利工具,如贩卖商标,或抢注后对商标真正权利人主张维权进行恶意诉讼等。本次新修给予了商标管理部门权利,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无需等待第三方提交申请。
四、典型意义
本次新修在制度层面实现了三重升级:第一,商标使用定义移至总则,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体现了立法对商标实际使用价值的根本性尊重;第二,首次明确商标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体现了新商标法,在信息全球化背景下,对于商标实际使用的重视与保护;第三,赋予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撤销的权力,为真正需要商标、实际使用商标的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空间,市场活力将随之提升。
上述变革,结合国知局此前在官网开通的“心机商标”举报通道,强化了国知局依职权管理行为,化被动为主动。恶意抢注而不使用行为的成本将大幅提升,囤积商标进行牟利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当前正处于新旧法过渡期,商标申请人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在商标注册、使用阶段,要有规范使用商标、留存使用证据的意识,系统性留存证据,如遇撤三,可有效应对,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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