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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出手了!
今天(8月21日),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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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楼市君整理了以下几个重点:
1、外立面管理:城市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外立面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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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若城市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及时清洗、修饰、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建(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外、窗外等区域,不得晾晒、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阳台因安全防护需要安置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当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临街窗户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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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在 临街 阳台 外 、窗外等 区域晾晒、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 的 物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元以上 5 00元以下罚款 。
安装防盗网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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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临时占用管理: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临时堆放物料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建(构)筑物一般不超过两年。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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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
此外,还有关于临时摆卖疏导点划定、店外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等及相关处罚办法。
倘若对该文件有什么意见建议,可以于2026年9月22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
有想研读原文件的小伙伴,欢迎关注【佛山楼市发布】,后台输入“城市市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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