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老师色胆包天!天津静海,小学男教师在校内多次对5名男童动手动脚,2025年6月26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刑案落槌后,校方此前与家长签订的25万封口式补偿协议,过去1年多仍未到账,教育局称已给经济援助,家长却未见分文。
(案例来源:滨州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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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开学后,天津市静海区一所小学的三年级教室里,1970年出生的英语、数学教师田某,开始把黑手伸向班里的男孩。
他挑的时间很“巧”——课间、午休、自己值班时,地点选在教室后排、教师值班室、厕所隔间这些没监控或监控死角的地方。
第一批受害的是王姓兄弟俩,父亲老王常年在外出车跑货运,孩子跟老人过,离异家庭加上父亲不在身边,孩子被摸了不敢跟人说,只觉得老师凶,不能讲。
转机出现在2024年12月,老王跑车在高速上,小儿子打来电话吞吞吐吐:爸,老师对我做不好的事。老王当时没往深处想,应了两句就挂了。
过几天孩子又打,语气发抖,老王心里咯噔一下,回村一看,小儿子不出门、不说话、夜里惊醒,大儿子也眼神发直。
他跑去学校找校长王建,前后三四次,要求查监控、换老师、给说法,校方每次都打太极,孩子误会了、田老师平时挺好、再观察观察。
最后一次,2024年12月24日,老王在校门口跟校领导掰扯,小儿子突然拽他袖子:爸,哥哥又被田老师叫进值班室了。老王当场拨110。
民警进校时,田某正把另一名男生往值班室带,算是抓了现行,当天田某被刑拘,静海区检察院查下来,受害儿童不止王家兄弟,另有三名男小学生,都是三年级,不满14周岁。
2024年9月到12月,田某在教室、值班室、厕所分别对各人多次动手,有的男生被碰DD,有的被搂抱抚摸,作案频次最高的一人前后五次。
田某到案后认指控、认罪认罚,但解释是控制不住自己,没提任何被胁迫情节。
2025年3、4月间,案子还在走公诉程序,校方坐不住了,4月15日,校长把老王叫到办公室,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协议说:签了,学校一次性给你两个孩子10万治疗心理费,再加15万后期康复和精神抚慰,一共25万,现金转账都行;你以后别找学校别找教育局,违反就退钱。
老王当时手里没一分钱给孩子做心理评估,北京儿童医院、上海九龙医院的检查单堆着,儿子晕厥、抑郁、狂躁,他咬牙签了字。
协议落款有校长签名和学校公章,但全文没写几月几号付,没写不付怎么罚,只写签字后日内支付——这个“日内”是空白。
2025年6月26日,静海法院一审宣判:田某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部分,田某个人赔王家兄弟各16990元,合计33980元。
刑是判了,可老王的25万没动静,他问校长,校长后来调走,电话不通;问新校长没,对方回:没批准不能接受采访。
问教育局,2026年8月3日书面答复称:根据协商结果,对学生治疗康复等给予了经济援助,老王说:我账户没进过学校一分钱,援助钱在哪儿?他要求教育局亮财务凭证和强制报告履职记录,没回音。
更扎心的是后续,2025年12月10日,小儿子返校后额头被磕出开放性伤口,缝针留疤,老王要监控,学校不给,他这才反应过来:那份协议根本不是补偿,是拿孩子的伤当筹码,换家长闭嘴。
事发至今一年半,俩孩子还在做心理康复,老王一边跑货一边盯复诊,25万协议变成一张废纸。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刑事部分很清楚。
田某适用刑法第237条第3款,多人多次、利用教师身份、在校内持续作案,法定刑5年以上,因认罪认罚故判刑12年,是按两高司法解释里“利用职业便利+多名不满十四周岁+多次”的从重叠加。
同时法院依法判了从业禁止: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起5年内,不许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其次,民事这块才是家长最该盯死的。
第一,学校跑不掉责任。田某是第三人侵权,但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校外第三人在校伤害学生,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本案家长2024年12月前就多次预警,校方不隔离教师、不报公安、不调监控,等家长自己报警才被动处理,管理过错是硬伤,校方不能以田某已判刑免除民事赔偿。
第二,那份25万协议不是恩赐而是和解要约,既然校方签章、家长签字,无名合同关系成立;但条款里不再追究学校及上级责任这一句,涉及公法追责的部分无效,涉及民事索赔的部分若显失公平(家长在子女重度心理创伤、急需用钱时被迫接受低额打包价),可诉请撤销或变更,按实际康复支出重新算。
第三,协议没写付款日,按民法典第511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不给就是违约,老王能直接以合同纠纷起诉学校,把教育局答复里已援助的凭证申请法院调证,调不出来就反证校方虚假陈述。
学校拿封口协议换免责,是校园类似案子里典型的次生操作,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知晓性侵线索必须报公安和教委,不得隐瞒私了;用一份不写日期的纸把公法责任打包买断,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违公序良俗。刑满不等于校方清白,12年坐完,民事账和行政账都还得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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