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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学校向笔者问询:该校一名教师已和学校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约两个月,该教师主动向学校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其后,学校多次催促其到校办理离职手续,但该教师一直拖延未办。然而,就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即将届满之际,该教师又反悔了,表示希望与学校续签劳动合同。学校遂向笔者咨询:能否按照该教师此前自行提出的不续签意愿来处理,不再与其续签?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颇具探讨价值。实践中,劳动者先表示不续签后又反悔的情况并不鲜见,而用人单位能否据此拒绝续签,涉及意思表示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条件等多重法律问题。特此撰文,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成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本文开篇问题中,该教师已和学校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该教师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续签,学校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选择权在劳动者一方。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教师在合同到期前,主动、明确地向学校表示了"不续签"。
笔者提请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而该教师主动通知学校"不续签",恰恰是对续签权利的主动放弃,而非"提出或同意续订"。换言之,该教师的行为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适用前提,因此,学校也就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教师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这是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选择权,其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续签义务,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该教师事后反悔,能否撤销其先前作出的"不续签"意思表示?
笔者倾向于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作出的"不续签"通知,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并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学校基于该意思表示,合理信赖该教师不会续签,因而未启动续签程序,甚至开始着手安排接替人选,这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该教师事后反悔,如果未能提供有效理由,例如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或胁迫等,则其先前的"不续签"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学校有权维持原决定,拒绝续签。
笔者进一步认为,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后,劳动者收到续签合同意向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理应视为不同意续签,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若劳动者收到续签意向后未答复即视为放弃续签,则劳动者主动、明确通知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更应认定为劳动者放弃了续签权利,用人单位据此不续签,具有合法依据。
我们回到本文开篇的咨询问题。该教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动通知学校不续签,后又反悔要求续签。笔者倾向于认为,学校可以按照该教师自行提出的不续签意愿来处理,无需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更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笔者也提请学校注意以下几点实务操作:
01
务必保存该教师此前通知"不续签"的书面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系自愿、明确作出该意思表示。这是学校拒绝续签最核心的事实依据。
02
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函》回复该教师,明确告知:学校尊重其此前不续签的决定,双方劳动合同于期满后终止。这一书面回复可以固定学校的立场,抵消其反悔主张的效力。
03
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劳动者主动不续签的,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务必在合同到期日前完成终止通知的送达,避免因该教师继续工作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
04
最后,笔者特别提示该学校关注一个需要确认的细节:该教师通知不续签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双方至今是否已实际办理终止手续。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该教师仍在工作,则可能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届时需要另行处理。但就目前所知情形来看,该教师的不续签意思表示明确且在合同到期前作出,学校据此拒绝续签,是符合法理的。
文源 | 丰乐法苑(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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