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厦门8月21日电 (余乃鎏)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发布一批共6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和警示功能,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此次6起典型案例,涵盖污染环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风景名胜资源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包括:一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改造、破坏地形地貌案;一起园艺公司诉一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一起小区业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一起擅自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及一起鼓浪屿百年侨房相邻关系纠纷案。
其中,在擅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地貌案中,厦门法院判定,案涉地块属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一级保护区,当事人铺砌石板、堆放石块、硬化地面、搭建构筑物的行为,直接改变地形地貌、损毁景区原生自然景观,属于《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制的破坏地形地貌行为,所在区城管部门依法享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严守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底线,明晰经营自主权与生态保护义务的界限,引导经营主体树立‘开发利用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的理念,助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与生态资源长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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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擅改景区地貌案涉果园。厦门中院供图
在业主持续噪音扰民案中,涉及噪声污染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厦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并不局限于“噪声超标”的情形,不以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为免责事由;面对噪音污染纠纷举证难度大的问题,则通过时间、空间的关联度、生活常识、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性质上的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告方对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仅需就“噪音存在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及“噪声污染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避免因专业技术壁垒导致噪音受害者举证门槛过高。此外,该案判定被告方酌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司法对公民健康权和安宁生活权的有力保护。
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厦门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同时,案发后,两名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32000元,另两名被告人则分别自愿购买西北地区水土保持碳汇75000元、30000元,用于替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依法引导当事人开展变量修复的典型案例。”工作人员介绍,本案针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高鼻羚羊角的非法买卖造成该动物种群的非正常减少,但直接修复该种群并不具有可实施性的情况,厦门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自愿购买甘肃地区水土保持碳汇产品开展替代修复,“不仅实施西北地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优化高鼻羚羊野外生存环境,为恢复野外种群提供助力,又促进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良性循环,促进东西部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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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调解鼓浪屿百年侨房相邻关系纠纷。厦门中院供图
而在鼓浪屿百年侨房相邻关系纠纷案中,因相邻侨房权利人之间的日常生活摩擦引发,双方均采取对抗性措施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对此,厦门法院确立“调解优先、两级协同、多方联动、实质解纷”的办案思路,创新涉侨相邻权纠纷实质化解路径,整合多方联动调处优势,巧用“六尺巷”典故引导当事人从对立争执走向互谅互让,为同类涉侨历史建筑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鼓浪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是著名的华侨之乡,百年侨房的妥善维护与有序使用,直接关系到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工作人员介绍,此案除妥善解决长期的相邻关系纠纷外,还将世遗风貌保护、侨乡文脉传承融入办案全过程,遵循侨房“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以调解方式从源头保障了历史风貌建筑和闽南侨乡非遗的活态保护与传承。
“以鲜活案例传递法治声音。”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8月15日起,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高度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绿色发展、系统治理的立法精神,既统筹兼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又积极回应噪声扰民、相邻权纠纷等民生诉求,充分展现了厦门法院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的履职成效。今后,厦门法院将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元化生态修复举措,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导向,“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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