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泳馆的更衣室和淋浴间,当你正在毫无防备地冲洗时,一抬头却发现隔壁有人正举着手机对准你——这大概是每一个女生能想到的最恐怖画面。
8月6日晚,山东临沂兰陵县的一家游泳馆里,这一幕真实上演了。
被发现的,是一个持续了一个月的偷拍链条。更令人作呕的是,这些偷拍照片的“终点”,是偷拍者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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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看你们长得好看”
当天晚上8点多,小楠(化名)带着13岁的妹妹去游泳馆游泳。在淋浴间洗澡时,旁边一个小女孩悄悄告诉她妹妹:“那边有人拿手机拍你,好像发到群里去了。”
小楠立刻警觉起来,找到小女孩指认的那名女子当面质问。对方当场承认了偷拍行为,随即开始苦苦哀求。她说自己“不是发给别人的,没有恶意,只是看你们长得好看”。
但小楠没有心软,果断报了警。
一个月,多名女性,还有未成年人
警察赶到后,将涉事女子带回派出所。小楠和妹妹,以及其他5名女性顾客一同前往配合调查。
警方解锁了女子的手机,结果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手机里存着大量偷拍照片,时间跨度从2026年7月一直持续到8月6日,整整一个月。
被偷拍者中,包括小楠和妹妹在内的3名女性顾客均确认了自己的隐私照片。而其中,涉及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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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妻子当“偷拍工具”,丈夫还点评照片
更让人脊背发凉的是这些照片的去向。
警方调查发现,这名34岁的女子谭某,拍摄后竟然通过个人微信,将部分偷拍照片发送给了自己的丈夫——36岁的刘某。
而她的丈夫刘某,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对所拍摄照片进行点评,默许、纵容谭某继续拍摄女性隐私、裸体照片”。
妻子负责偷拍,丈夫负责“鉴赏”和“点评”。这一对夫妻,一个在游泳池里当“眼睛”,一个在手机那头当“评委”,配合得天衣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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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被拘10天,各罚1000元
兰陵县公安局对两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谭某和刘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游泳馆:贴警示、装帘子,但伤害已经造成
事发后,涉事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偷拍女子是在6月底来馆内学习游泳的,7月21日左右办了月卡。
有顾客发现,淋浴区内此前并没有张贴不准拍照等相关警示标志。事发后,游泳馆才在淋浴间贴上了“禁止打视频、录像偷拍”的警示标志,并计划给女淋浴室加装帘子。同时,会对几名被偷拍的当事人进行退款。
但这些补救措施,对已经受到伤害的受害者来说,来得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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