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又春以田埂为界,做了保土护墙,建了房。邻居沈某勇种了三季作物,双方相安无事。
2015年,沈某勇开始建房:填埋了王又春的墙脚,堵塞了排水沟,搭建铁棚侵占了宅基地。
2025年4月中旬,沈某勇又搭了一个新铁棚,东高西低,雨水汇集后直冲王又春的外墙。墙体渗水,地基侵蚀。
调解员是侵权人的亲戚,自称“村里五把手”,说“铁棚子的事肯定不会拆”。镇综治办让村书记出钱浇筑混凝土“解决问题”。派出所因其子在铁棚上轧了9个洞,对其子罚款2200元,要求赔礼道歉。
王又春77岁。他说:“坏人活得理直气壮,守法公民无处伸冤。”
一、以田埂为界建起的家,被邻居一寸一寸蚕食
2014年2月,王又春动工建房。施工前,他专门与邻居田主打过招呼,以田埂为界。当年10月房屋完工,他按界线做了保土护屋的砖墙,回填了土方。邻居在这块地上种了三季农作物,期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平静在2015年被打破。邻居沈某勇建房时,没有做保土护屋的墙,直接填埋了王又春的墙脚,用黄砂、石子、水泥浇筑混凝土,堵死了排水沟。随后,沈某勇搭建了第一个铁棚,侵占了王又春的宅基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填埋墙脚致地基受损;堵塞排水沟致积水侵蚀地基;搭建铁棚侵占土地——三件事,步步紧逼。而沈某勇的侵权行为,在此后十年里未被有效制止。
二、“我是共产党员,村里的五把手”——调解员公开偏袒侵权人
2024年腊月,大雪把第一个铁棚压塌了。王又春以为事情会结束。2025年4月中旬,沈某勇开始重新搭建铁棚,而且变本加厉。
这一次,舒某波出现了。他打电话给王又春,以“扯树”为由替亲戚撑腰。舒某波是沈某勇的亲戚,他自称:“我是中国共产党员,村委会的五把手,村里的好多事都是我处理,铁棚子的事,肯定不会拆。”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或者拒绝调解员。王又春透露,舒某波与沈某勇系亲戚关系,本应主动回避。但他不仅没有回避,反而利用“五把手”的身份公开庇护侵权人。
更恶劣的是,在舒某波的庇护下,沈某勇又搭建了第二个不规则的东高西低的铁棚。下雨时,雨水从楼顶流到南高北低的铁棚上,再流到东高西低的铁棚上,汇集后直冲王又春的外墙。
房屋墙体渗水,安全性能下降,巷道滋生蚊虫,污染环境——一个77岁老人的家,正在被一点一点毁掉。
2025年4月20日,村书记程某华委托舒某波找法律顾问严某舫前来调解。二人来到王又春家,王又春介绍案情,话还没说完,严某舫打断说:“搭建铁棚子叫不动产。”随后二人在现场走了一圈,避开王又春到邻居亲戚家密谈,呆了近一个小时。返回后只留下一句“现在我们去程某华家了”,驾车离开。调解无果。
在调解过程中,王又春当面和已退休的严木祥书记讲过这样一段话:人活着拼的不是输赢,是人品。人活着争的不是名利,是心安。人活着凭的不是霸道,是道德。人活着凭的不是权势,是公正。
一个77岁的老人,用最朴素的语言说出了最沉重的期盼。然而,调解现场没有人在意这些话。在舒某波的庇护下,侵权方有恃无恐,第二个铁棚至今未被拆除。
三、“你开支,浇筑混凝土”——镇综治办的“一言堂”方案
王又春多次向镇综治办申请调解,均遭拖延推诿。2025年8月中旬,综治办主任何某琼、城管办主任钱某等四人,连同村书记共五人来到王又春家。
王又春陈述案情还没完,何某琼打断他,表示:“事情很简单,好处理。村书记开支,找俩人把巷道杂草清理干净,拖一车混凝土,靠墙边,把巷子用水泥混凝土浇筑打磨南高北低,下雨流水从巷子里流出。”
这个方案既不拆铁棚,也不清填埋的土石,更不通排水沟——只是让让村里出钱浇筑地面引导水流。王又春当场拒绝:“我无功不受禄,不用村里开支。”村书记程某华也当场表示异议:“像这样处理,还找你们来调解?”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何某琼的方案,既不查明事实,也不分清责任,只是让村里花钱“摆平”侵权方的行为。
2026年5月19日,镇干部4人、村干部2人共6人到王又春家,终于拿出一个像样的方案:以“毛脚对毛脚”为界,用红砖砌保土护墙,水泥黄砂打凹槽。施工师傅认可方案,约定农忙后施工,村书记也表示“已谈好了,没问题”。
2026年6月17日,村书记和施工师傅来量尺寸准备施工,被邻居妇女阻拦。调解方案“三反四复”,再次受阻。
王又春反映:“就是有保护伞不作为。”
四、扎了9个洞,被罚2200元
十一年诉求无果。2026年7月25日,王又春的儿子用锤子和撬钎,在长期侵占、堵塞排水沟的铁棚上轧了9个洞。
2026年7月27日,何某琼再次来到王又春家,说邻居妇女“吓病了,住院了”。王又春回应:“我没打她,也没骂她,与我毫无关系,她住院是她本身有病。”何某琼后来找村书记核实,确认该妇女本身有胰腺炎病史,此次是到医院复查。
2026年8月4日,派出所就“砸棚”事件组织调解。邻居女方的弟弟到场,王又春透露对方是“代表有人”来施压。调解结果是:王又春的儿子被罚款2200元,并被要求赔礼道歉。
王又春拒绝:“我诉求的督办一案长期不解决,到现在还要我赔礼道歉,法治社会,我绝不可能。”
王又春表示,被侵权十一年,行政机关视而不见;受害者忍无可忍轧了铁棚9个洞,迅速罚款、赔礼道歉。侵权者继续侵占,安然无恙。
王又春质疑,执法天平的两端,何以如此失衡?
五、四个追问
第一,党员以公职身份偏袒亲戚,谁来约束?王又春表示,舒某波以“共产党员、村五把手”身份公开表态不拆棚,侵权方因此有恃无恐。
第二,调解方案的“一言堂”与“三反四复”,谁在失信?王又春质疑,何某琼提出的“村里出钱浇筑混凝土”方案被双方质疑,而后来达成的公平方案又因一方阻挠而无法执行,调解的严肃性何在?
第三,信访“受理”了,但“解决”在哪里?王又春透露他拨打12337、12336、12345各2次,虽获受理告知,但至今无实质性结果。程序走完一圈,回到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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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维权者被罚、侵权者无恙,这是什么逻辑?王又春直言,守法成本极高,违法代价为零。规则似乎每一次都站在侵权方一边。
六、结语
墙脚被埋了11年,沈某勇的铁棚仍在那里每逢下雨,雨水仍对着王又春的墙冲。
违法搭建的铁棚被“不动产”三个字赋予了“合法”外衣;党员身份成了侵权方的保护伞;调解方案被单方推翻后没有任何强制力保障执行;信访平台走完一圈,回到原点;派出所调解的结果,是维权者被罚、侵权者安然无恙。
王又春77岁。他从1970年到1989年近20年在企业工作,任劳任怨。回到农村建房安度晚年,换来的却是墙脚被填、排水沟被堵、铁棚侵占宅基地、第二个铁棚带来的雨水冲刷。
他在材料里写:“坏人活得理直气壮,守法公民无处伸冤。”
这不是王又春一个人的悲剧。
当一个77岁老人被侵权十一年,走完所有合法途径仍无处伸冤——王又春表示这已经不是个人的不幸,而是基层治理的溃口。
请给王又春一个公道。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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