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算法推荐时代,平台责任边界何在?相关司法解释虽免除了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但“明知”“应知”的主观判定却因算法介入变得愈发模糊。实践中,平台常陷入两难:若依赖“无主动审查”抗辩,恐因未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被判过错;若投入高昂成本部署过滤系统,又可能因技术漏洞被认定为措施“不合理”。面对这一困境,平台究竟该如何厘清合规底线,利用“合理技术措施”筑起真正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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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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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平台方)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或教唆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它确立了 “过错责任” 原则,并具体规定了“过错”的两种主观状态(明知或应知)。尤为重要的是,该条款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主动审查其平台上所有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同时,如果服务提供商能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无法发现侵权,则法律推定其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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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1. 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间接侵权),唯一标准是“过错”,而非其客观上提供了服务。过错的表现形式包含明知与应知。明知是指服务提供者明确知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典型的“明知”情形包括:接到权利人发送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应知是指虽然服务提供者未明确知晓,但根据其所处的地位、管理能力和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应当且能够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例如,将热播影视剧置于网站首页、开设专门排行榜、主动编辑推荐侵权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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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主动审查义务”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这是“避风港原则”的核心支柱之一。法律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有用户上传内容进行逐一人工审查。如果权利人起诉平台,不能以“平台没有主动审查”为由证明其存在过错。如果平但台采用了推荐算法、编辑、分类等主动介入行为,其注意义务标准会相应提高,此时法院可能会评估其是否尽到了与之匹配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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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理技术措施”的抗辩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该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条重要的 “免责避风港” 。一旦平台能够证明其部署了合理且有效的技术措施(如“内容指纹识别”、“关键词过滤”、“图片比对库”等),即便如此仍无法发现隐蔽的侵权内容,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是,法院会结合行业惯例、技术发展水平、平台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有效”的标准。并非所有技术措施都能构成有效抗辩。而且,此款并非绝对保护。如果技术措施明显落后于行业通用水平,或平台有能力采取更有效措施却未采取,法院仍有可能认定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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