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马丽英是法律硕士,自2020年12月执业至今已有5年多法律服务经验,执业期间深耕合同、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办理,尤其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此前马丽英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件中,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最初从殷某处借款62000元,后续双方经多次微信对账确认张某陆续还款后尚欠58000元,因该款项实际与双方此前的货物交易往来重合,殷某起诉时将款项性质明确为欠付货款,诉请张某支付货款58000元及对应LPR利息、承担诉讼费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组织双方调解,马丽英律师作为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程序,首先针对双方争议的借款转货款的性质问题,结合交易背景、款项交付记录、微信聊天中双方多次确认该款项抵扣货款的沟通内容梳理了完整的逻辑链条,同时系统整理了多轮微信对账、催款的全部证据,打消了被告对欠付金额的异议,最终在调解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分期受偿方案:张某于2026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别支付10000元、14000元、14000元,合计38000元,若张某按期足额付清前述款项则殷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若张某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则需额外加付20000元违约金,且殷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当事人的核心维权目标基本达成,同时通过违约条款的设置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后续的回款风险。
另一起涉债权转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刘某承接了沧县某射钉弹厂的债权转让,向被告杨某某主张2018年至2019年期间供应吊顶一体钉等货物产生的欠付货款28580元及对应利息,杨某某此前在微信催款过程中已经认可欠款事实,但始终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拖延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马丽英律师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缺席无法当庭质证的情况,提前围绕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已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真实供货事实、微信对账截图等核心待证事实梳理了完整的证据链,明确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全额货款及自2023年1月6日起按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主张,最终法院采信了马丽英律师提交的证据,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货款285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5元、保全费335元全部由杨某某负担。该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马丽英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梳理工作成功固定了全部待证事实,实现了当事人的债权全额获支持的代理目标。
![]()
该两起案件分别代表了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款项性质争议、被告缺席、涉债权转让等典型难点,马丽英律师凭借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针对不同案件的核心痛点制定差异化的代理策略,均实现了当事人的维权诉求,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在此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及群众,在日常货物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完整的供货单、物流凭证、对账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若涉及款项性质转换、债权转让等特殊情形,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确认相关约定,债权转让时要履行对债务人的法定通知义务,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证据缺失的风险,若遇到买卖合同相关纠纷,也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