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然人支付已代开发票的劳务报酬是否需扣缴个税 (8月21日)
【问】
我公司是西藏自治区的一家企业,接受自然人小王的服务并取得其代开的服务发票,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未扣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支付自然人小王劳务报酬所得时是否需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
你公司作为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小王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需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详解】
《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主席令第九号于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二)劳务报酬所得。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7月2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高原税话丨热点问答对问题“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劳务发票,代开环节没扣个税,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吗?”
答复如下:
企业作为劳务报酬支付方,是法定个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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