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2日凌晨4时许,河北沽源一辆行驶中的车内,女子与男友阿某发生争执。阿某下车后对同行女子(被告人皮某堂妹)实施殴打,同车男子皮某见状上前推搡阿某,致其向后仰倒、后脑撞击地面,随即出现呕吐、意识丧失。在场人员误以为阿某醉酒,将其送至酒店休息。当日9时许,阿某弟弟发现其持续昏迷,紧急送医;10月14日13时许,阿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日19时许,皮某主动向当地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核算,皮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谅解。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皮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情节,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社区矫正,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层面,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结合第六十七条自首从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本案量刑落于“三年+缓刑”区间。
青科新闻综合:红星新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
编辑: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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