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宗教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流动性强、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及信教公民以及其他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宗教都存在一些大型宗教活动,这类活动参加人数动辄成千上万甚至达到数万人,常常涉及多个省区市,大量人员在短时间内集散,很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和矛盾纠纷,给沿途及活动地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造成较大压力和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大型宗教活动需要政府依法予以规范,明确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大型宗教活动能够安全顺利举办。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大型宗教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并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宗教活动属于大型宗教活动。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或者有来自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教公民参加。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是指参加活动的人员规模整体上已经超出该宗教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另一种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
大型宗教活动的组织者
大型宗教活动只能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申请主办,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均无资格申请。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五)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安全措施;(六)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可以看出,这些申请条件主要是围绕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方对其主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同时还要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措施等。组织者的安全管理能力和自身条件水平是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大型宗教活动要考虑的重大因素,这也是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虽然属于宗教活动场所,但并不能申请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重要原因。
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程序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需要组织者提前30天,向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后,需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重点是对该活动安全方面的条件进行审查,如建筑、设施、场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过不良安全信息记录,是否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等。同时,为了便于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全面、及时了解本地大型宗教活动开展情况,作出大型宗教活动批准决定的,批准机关还会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另外,如果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没有经过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大型宗教活动,就属于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宗教事务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6年第2期
责任编辑:惠晶
统编:卢晓容
编发:王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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