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山东作为全国5个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区之一,锚定东部率先、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划环评等领域的法规规章开展系统修改完善。这不仅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更为山东省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筑牢法治根基。”8月1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有关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构建了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从污染防治到生态保护、从绿色发展到法律责任的制度链条,不仅完善了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关乎每一个人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干净水、享受优美环境等切身利益。
顺应法典时代,高标准完成“全面体检”
为了让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生态红利真正惠及民生,让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法治福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统筹组织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对省内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开展了一次全方位、深层次系统“体检”,全力打通法治落地“最后一公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说:“对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目的是及时清理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制度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统一。本次清理工作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
山东省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过程中,高度关注群众身边可感可及的生态环境问题,着力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制度设计,切实将生态治理成效转化为民生福祉。
一方面,严格对标上位法,本着“全覆盖、无死角、清家底、查问题”原则,对涉及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的法规规章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件逐项研判,科学分类处置,为后续精准推进清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听取法学专家意见,畅通立法联系点和网络渠道,让社会公众的意见“原汁原味”得到表达。同时,组织召开多场论证会,对制度细节、执法主体、处罚幅度等内容审慎斟酌,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同频共振。
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肖红介绍,山东省水利厅组织对18部现行省级涉水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体检”,修改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5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以及《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部省政府规章。
突出精准科学,高质量推进“衔接适用”
山东省在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基础上,对法规规章的修改,重点突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及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理念。
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完善秸秆落叶焚烧、油烟污染物防治等条款,优化管理方式;在《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结合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保护实际,增设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在《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压实矿产资源开采、建设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在《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中,增加了禁止在港口区域内堆放、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染物的规定;在《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中,对船舶过驳作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通过制度修改完善,推动法规规章更加精准科学服务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谭庆红介绍,此次修改,围绕“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农业、城乡建设”五大领域,规定多项特色举措。其中,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给各类园区划出“红线”,明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控新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有序搬迁,百姓不用再担心家门口突然冒出个“排污大户”,这是最实在的幸福感。水污染防治条例增设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专章,完善三级保护区管控细则,牢牢守住饮水安全生命线。
山东省水利厅把水资源节约保护、河湖生态管护、水土流失防治、防汛防洪管理、水库安全运行、调水工程管护等核心涉水领域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并充分考虑了水生态保护修复和基层执法实践的现实问题等,让治水管水护水兴水工作全部统一到生态环境法典最新要求上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绿色发展,注重系统治理,修改了《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两件政府规章,实现了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有效衔接。
坚持破立并举,高水平优化“法治生态”
山东省坚持“立改废”结合,对出台年代久远、核心条款已被上位法涵盖或者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老旧”规章予以废止。同时,对标新法新规,着力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制度设计,完善制度供给。
例如,《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其核心内容已被生态环境法典涵盖,因此予以废止。同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涵盖;《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也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涵盖。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山东省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固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法定要求,明确从源头同步减少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双类排放,推动大气治理由单一污染物管控向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协同管控转型。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围绕重型货车全链条监管、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治理等内容进行完善,增加了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禁止行为,完整覆盖屏蔽OBD、临时换三元催化、篡改数据等各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对重型货车尾气监管更严实。
据介绍,山东省将紧扣国家法治部署与全省生态治理实际,不断提升地方立法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美丽山东建设的实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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