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21年在环京买了一套房,首付80万,现在房价跌了40%,首付已经跌没了,还要继续还三十年房贷。我不想要了,能无损退房吗?”这是楼市下行期最典型也是最多人咨询的问题之一。答案让很多人失望:单纯因房价下跌退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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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合同是基本原则
已经签订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房价下跌属于市场波动的正常表现,是购房者在交易时应当预见到的商业风险。法律承认商业风险的存在,合同制度的设计就是让当事人自行承担自己选择的商业风险。如果房价下跌就可以退房,那么房价上涨时开发商能否要求加价?显然不能。交易的对等性决定了风险与收益必须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以“房价跌了”为由主张退房,法律上不能成立。
二、有人提到“情势变更”,但法院审查极为严格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持极为审慎的态度。房价下跌是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的结果,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换句话说,买房时你就应当预见房价可能涨跌,这不是情势变更,这是商业决策。
三、真正的“无损退房”路径:找对方的违约行为
“想退房”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以什么理由退房。法律允许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包括: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俗说,你要找到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达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视情况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的有: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且经催告后仍未交付;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重大的)未通知购房者等;其中,逾期交房是最常见、相对比较容易证实的解除事由。
四、注意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意思是,发现开发商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一年内(若合同无约定)行使解除权,否则你手里的权利将自动消灭。
五、律师建议
房价下跌想要止损退房,可以理解,但必须接受市场风险自担的规则。如果你确实想退房,不要直接说“因为房价跌了”——这个理由在法庭上不会有任何效果。正确的思路是尽快梳理开发商的履约情况,查找是否存在逾期交房、质量不合格、规划变更等违约行为,并在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解除权。否则,你会发现自己既不占理,又错过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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