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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职伤办法》),自2022年7月起在多地启动试点。这是国家专门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灵活就业人群设立的一项保障机制,这些从业者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件,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就能申领相关补偿。
那么,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摔伤,顺利申领新职伤补助后,能否再向平台为其投保的商业意外险保险公司索赔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限期向骑手赔付相关保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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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某平台的注册外卖骑手,每日接单时,平台会依规为小张参保国家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由平台承担全部保费。此外平台还会为骑手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保费则从骑手配送报酬中扣除。
2024年3月10日,小张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导致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经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小张本次受伤属于新业态职业伤害,小张顺利拿到了4万余元的新职伤补偿。
后续,小张前往鉴定机构申请伤残评估,其伤情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按照外卖平台为其投保的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需向小张赔付60万元保额的10%,对应保险金6万元。但小张向该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赔,小张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小张认为,自己在送餐途中摔倒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辩称,小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在跑单途中,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同时,意外险保单第7条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当地《新职伤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属于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手并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因此认为,自己无需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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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项: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以及保单特别约定的第7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人社部门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小张是在送餐途中驾驶非机动车摔倒受伤的,属于意外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保单中关于“已参保新职伤则不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的特别约定,本质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条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小张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小张不产生约束力。
此外,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为新业态劳动者设立的基础性兜底保障,具备社会保障属性。涉案众包个人意外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保障,二者制度属性、保障逻辑不同,并不冲突、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针对保险公司以小张已取得新职伤补偿为由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张伤残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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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楠
浦东法院
金融庭法官
外卖骑手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新业态就业群体,新职业伤害保障能有效帮骑手抵御配送途中的意外风险。但是部分从业者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已经享受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是不是就不能够再申请商业意外险赔付?
《新职伤办法》属于面向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外卖骑手这类特殊岗位的延伸,而平台扣费投保的单日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二者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赔付规则并不相同。该办法鼓励平台叠加购置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一旦发生摔伤、碰撞等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妥善保存当日接单截图、电子保单、就诊病历、缴费单据等。受伤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新业态职业伤害认定。当遭遇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时,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各保险机构,正视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充分履行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切实落实保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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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关松
上海市人大代表
浦东法院这起外卖骑手保险纠纷案具有很典型的示范意义。新职伤是国家兜底的社会保障,骑手自费参保的商业意外险是补充保障,二者性质不同、理应并行赔付。保险公司设置免责格式条款却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变相压缩劳动者保障权益,有违公平。该案厘清两类保障法律边界,维护了外卖骑手群体合法权益。建议监管部门规范平台保险条款,压实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加快完善新业态劳动者保障配套规则,畅通维权渠道,织牢灵活就业群体安全保障网。
线索提供丨金融审判庭、办公室
本文作者丨周陈涨、左海睿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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