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男子李某摔倒意识不清,同居女友张某1分钟后拨打120,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推断为心源性猝死。李某亲属诉至法院,主张张某承担30%责任,索赔各项损失27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张某已尽到救助义务,对李某死亡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驳回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出租屋。2025年2月20日凌晨3时40分许,李某因摔倒后意识不清,张某遂于凌晨3时41分拨打了某医院急诊电话要求医院出诊对李某进行救治,随后又于凌晨3时49分拨打了其妹妹的电话请求到事发现场进行协助引导。
2025年2月20日凌晨4时,某医院接诊后抵达现场,出诊登记表中载明李某的症状为“意识不清19分钟、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未闻及呼吸音及心音”“抢救至2025年2月20日凌晨4时32分全心停搏”。于是医院宣布李某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李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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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其前妻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该法律文书于当日生效。2024年11月15日,李某与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租房,至李某离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李某因摔倒意识不清后,张某采取的措施足以证实其尽到了本案事故的一般救助义务。
死者与张某为同居关系,在道义上,共同生活的人理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一方危难时伸出援手,但这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强制义务。法院通过查明的事实认为,张某在意外发生时,已尽到救助义务。作为近亲属的几位原告对于死者健康状况日常不关注,却以明知李某有高血压疾病而不尽到注意义务为由要求死者的同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理不合,亦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对李某不当饮酒行为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规劝;张某不具备专业救护能力,在事发当日李某摔倒意识不清后,第一时间亦采取了拨打120急救电话及呼叫亲友共同协助的救助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已经尽到了同居人员的一般救助义务;并且李某作为猪肉摊贩从业人员,凌晨3时起床进行当日的猪肉销售准备工作,亦符合其从事行业的作息规律。
同时,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亦推断了李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而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出警视频中多次表示要进行事后维权,如其当时已对自己亲属的死因存疑,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尸检或鉴定,为下一步维权作准备,但最后却没有进行相关鉴定。由于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或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张某对李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无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家属诉求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原告认为张某在李某离婚前就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如果张某确实因与李某存在不当关系并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与规制,这个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在此不作分析认定。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文中李某、张某为化姓)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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