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但背后可能藏着一套基层人员自保的逻辑。
2026年4月23日8时56分,邢志(39岁,深圳某公司程序员)驾车进入公司地下车库并打卡,工位在11楼,但他直接去了2楼卫生间。11时28分被发现昏迷在马桶上,公司用AED急救并拨打120,12时50分医生确认死亡,死因为猝死。
行车记录仪数据显示,邢志平均在岗12小时04分、平均加班3小时06分,超21点下班占比61.63%,周末加班10天共计86.27小时,最晚到过凌晨1点44分。
公司主动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先行支付了一定人道主义补偿。人社局决定,2026年7月3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妻子刘念不认可该结果,已申请行政复议。
人社局为何无法认定工伤?
深圳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在录音中给出的理由是,邢志工位在11楼,打完卡直接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上,本案适用的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人社局认为邢志没到11楼工位、没开机、没干活,人在2楼厕所,人还没到岗,谈不上在岗位上发病。也就是说,人社局并不是否定工伤,而是用最字面的方式解释了工作岗位——把它等同于11楼那个具体的物理工位。只要人没坐到那把椅子上,就不算在岗。
我们看下视同工伤认定的一般条件,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本案涉及的条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条的立法本意,是把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有关的突发疾病死亡,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对第十四条的扩大保护。
本案的法律争议核心只有一个,即公司2楼卫生间,算不算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最高法公报案例何文良案早已明确,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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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明确: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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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8时56分打卡进公司,即已进入工作时间,从车库到2楼卫生间是上班动线的合理一环,如厕是必需生理需求,卫生间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人社局的未到工位理由,着实有点牵强。
这里有一个不能被忽视的制度背景,为什么人社局宁可被撤销也要不认定?
因为认定工伤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再到日后审计若认为认定不当,经办人存在被追责的风险。
如果不予认定,即便被复议或诉讼撤销,不过重新走一遍程序,经办人不担任何风险。
一边可能被追责,一边零成本,不认定自然成了基层经办人最稳妥的选择。代价则由劳动者家庭承担,他们要在悲痛中经历复议、一审、二审,耗上一年半载。
妻子刘念已申请行政复议,下一步若不服复议决定,可在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合最高法公报案例及人社部最新意见,行政复议或诉讼中,邢志被改判视同工伤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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