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老人必须严惩!浙江温州,三甲精神病专科医院封闭病房里,美籍华人因酒精谵妄住院3个月,家属花240块一天请护工,每天仅探视15分钟,2025年8月5日、6日、16日,两名第三方护工多次持拖鞋拍臀、扇耳光、拧耳朵,当班护士在场未拦,2026年8月监控曝光,两护工被拘留,院方解约甩锅,老人至今怕得睡不着。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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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前后,程先生父亲因长期饮酒出现酒精谵妄,被送进温州康宁医院戒酒科封闭式病房。
该科实行全封闭管理,家属不能进病房,每天只有15分钟在探视室隔着玻璃或短距离见面。老人那段时间神志不清,程先生形容“像小孩一样,被打都不知道”。
医院护士台给家属联系了第三方家政公司派来的护工,24小时一对一,报价一天240元,吃饭由家属另管,再加十几块陪护床费,家属按月结账。
第一名护工干了二十多天换人,新来的就是监控里红衣和黑帽两名男子。
2025年8月5日17时许,红衣男在病房里手持拖鞋,边骂“不听话揍你”边拍打老人臀部,随后抬手扇耳光;8月6日老人见他进来慌张缩身,仍被拽住继续打;8月16日12时许,黑帽男当着一名护士的面,又抬手连扇老人耳光,护士未上前制止也未当场报告。
三段监控后来被家属拿到,时间跨度十几天,打人者还伴有拧耳朵、推搡、言语恐吓。
程先生第一次察觉不对,是换护工后大概一个月,父亲怯生生说“护工会欺负我,拧我耳朵”。他找护士台协调,院方一开始只说“再换人”,他坚持要看监控,院方才放了一部分画面。
2025年9月,程先生报警,警方受理后将两名护工依法拘留,但医院始终回同一句话:打人的是第三方保姆公司的人,不是本院职工,已经解约、人也被拘了,院方没责任。
家属想做伤情鉴定,因老人当时无骨折、无住院记录、仅有皮下淤青且已过时效,鉴定机构不愿出正式轻伤结论;走民事诉讼,医院否认监管过错,第三方公司推说“家属直接雇的”,维权卡在证据链断层上。
2026年8月3日,网友把监控剪辑发上网,舆论炸开,8月4日院方对媒体承认事件属实,重申第三方派驻、已解约、两人被拘。
8月6日程先生再次接受采访,说父亲现在状态很差,害怕,晚上睡不着。截至8月10日,温州市卫健委未发详细通报,医院未公开道歉,赔偿协商无进展。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打人护工跑不掉刑事和行政双轨。
扇耳光、拖鞋拍臀、拧耳多次持续十几天,对象是高龄+精神障碍住院患者,按刑法第260条之一,负有看护职责人员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3年以下;若法医补出轻伤以上,则同时触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择一重处。
治安层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明确从重,10-15日拘留、500-1000元罚款。
两人已被拘,后续看检察院是否批捕按虐待被看护人罪走,参考赤峰、广州同类案,居家和机构护工长期打骂老人,多判1年到1年半并宣告3至5年从业禁止。
第二,第三方家政公司不是“雇了人就没事”。
家属通过护士台对接、费用转给公司或护工、医院统一安排驻点,这构成事实上的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关系。
公司对派驻人员有岗前培训、背景审查、日常行为管理义务,把无照护资质的人放进封闭精神病房,管理过错清楚,民事上和护工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家属可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心理治疗费。
第三,医院“第三方≠我的人”在法律上站不住。
住院患者和医院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封闭病房里医院对病人人身保全保障义务高于普通公共场所。
护士现场目睹扇耳光不拦不报、十几天暴力没被巡查发现、护士台主动推荐并结算护工费,这些事实指向医院在人员准入、现场监管、投诉响应上均有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叠加,医院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但补充不代表少赔——先找护工和公司,不足部分医院补,且家属可把三方并列告。解约只是内部合作清理,不是对受害人的免责金牌。
伤情鉴定难,不等于民事没得打。老人无轻伤鉴定书,确实卡住故意伤害罪立案,但虐待被看护人罪不要求轻伤,监控频次、言语威胁、被害人精神障碍状态、事后PTSD(怕黑、失眠)本身就能拼出“情节恶劣”;民事侵权里,监控截图、探视录音“护工拧我耳朵”、报警回执、护工费转账记录,足够让法院推定过错。
家属下一步应同步做三件事:向卫健委申请调取全部时段监控和巡查记录、申请心理评估作为精神损害证据、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把医院列共同被告,别只盯刑事那条线。
240元买的是照护不是耳光,封闭病房不是法外空间,护士站不是观众席。两名护工被拘只是起点,医院和家政公司该赔的、该被追责的、该改的巡查制度,一样都不能用“第三方”三个字抵销。老人夜里合不上眼,怕的不是那双拖鞋,是那扇家属进不去、护士不肯拦、监控一年后才见光的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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