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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申报期一到,很多会计明显感觉不一样了:
印花税刚填完,系统就弹出比对提醒;
工资、个税、残保金数据一不一致,系统也开始提示;
以前“填完就报”的数据,现在越来越容易被自动核验。
先说结论:新版电子税务局和税收大数据比对更细了。
尤其是这5类数据,会计一定要提前自查:
印花税 vs 增值税发票金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 vs 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 vs 个税申报工资;
企税汇缴工资人数 vs 残保金申报数据;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异常挂账。
提醒:
系统提 示不等于一定有问题,但提示后不解释、不更正、不留资料,就容易变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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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与增值税发票金额
开始联动比对
不少企业在申报印花税时,会遇到系统提示:
“印花税计税金额与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存在差异,请确认申报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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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提示重点盯的是:
买卖合同印花税有没有少申报。
1、系统主要比什么?
一般会把企业申报的印花税计税金额,与同期增值税发票金额、销售采购数据进行比对。
如果偏离较大,就可能弹出风险提示。
但会计不要理解错:
印花税计税依据,不等于增值税发票金额,两者不要求完全一致。
系统提示只是提醒你核实,不代表必须按发票金额硬填印花税。
2. 印花税计税依据怎么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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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合同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
按不含税金额申报印花税。
第二种:合同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
按合同所列总金额计算印花税。
所以会计要重点看合同,不是只看发票。
3、为什么印花税和发票金额会不一致?
常见原因有4个:
合同签订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不一致;
合同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存在调整;
合同列明税款,但申报时按含税金额填了;
有些业务开了发票,但不属于买卖合同印花税范围。
如果确实填错,及时更正;如果没有错,准备好合同、发票、说明材料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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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
差异太大要解释
第二类高频比对,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vs 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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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关注的是:
企业有没有少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账外收入没有入账。
1. 为什么这两个数据会被比对?
增值税看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看收入。
虽然口径不同,但对多数企业来说,两者不应该长期、大额、无理由偏离。
比如:
增值税销售额很高,
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却明显偏低,
系统就容易怀疑是不是少确认收入。
2. 哪些差异是合理的?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不一定违法。
常见合理差异包括: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预收款、分期收款、跨期业务导致差异;
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存在特殊确认规则;
视同销售、免税收入、价外费用等口径不同;
红字发票、销售折让、退货处理期间不同。
尤其是建筑企业,可能按履约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增值税按收款、开票等口径确认,两边差异可能明显。
3. 会计怎么自查?
建议每月做一张收入比对表:
增值税申报销售额;
账上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未开票收入;
预收、合同负债变动;
红字发票和折让退货;
差异原因说明。
会计要记住:
差异不可怕,怕的是差异长期存在,却没有台账、合同、收入确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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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申报工资
与个税申报工资的比对
第三类重点比对,是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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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会关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里的工资薪金支出,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匹配。
这个比对并不新。
早在国税函〔2009〕259号里,税务机关就明确要求,对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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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异预警提示
个税申报表与企税申报表直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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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异来源
1、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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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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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差异的原因
1、正常的、合理的原因
(1)计提了年终奖
企业当年预提的年终奖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发放的, 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但个税是实际发放时(次年)才扣缴,形成了差异。
(2)拖延了员工的工资
企业账面上计提了员工的工资,但拖延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发放,个税在次年实际发放时才扣缴,形成了差异。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资薪金支出
比如,企业伪造了工资发放明细表虚列成本以及工资薪金的核算范围不正确等。
(2)少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主要有以下情形:
a.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未申报个税,或者按照较低的收入申报个税
b.企业多数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常年处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过报销形式发放
C.部分员工现金发放工资,不申报个税
d.年收入未超过6万的员工,认为可以不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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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汇算清缴工资总额
与残保金申报工资总额的比对
第四类容易被忽略的比对,是:
企业所得税汇缴工资薪金数据 vs 残保金申报数据。
很多企业残保金申报时,只盯着“有没有残疾员工”,却忽略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也会被比对。
一、差异预警提示
系统提示风险: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与本次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不一致。
二、差异来源
1、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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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保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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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是否必须一致
1、从职工人数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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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而残保金的人数中,首先,劳务派遣人员是属于派出方的,其次,以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人员归属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归属,这也可能存在口径差异。所以在人数统计方面,企业所得税口径的人数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就存在差异。
(2)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应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2、从工资总额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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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特殊情况或者特殊人员,两者有一定的差异:
(1)劳务派遣: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工资总额应该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包含;反之,应全部不在用工单位包含,而计入派遣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
(2)退休返聘:企业因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而返聘离退休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应纳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总结:
1、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残保金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在不存在返聘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人员情况下,应该是相差不大的,预计有小额差异时,系统也不会提示风险。
2、至于是否可以直接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资总额的数据作为残保金申报基数,猫叔认为在没有特殊人员、特殊情况下,其实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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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长期挂账很危险
第五类,是往来款异常。
税务稽查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一直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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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科目很容易被用来:
隐匿收入;
转移利润;
虚列成本;
股东借款长期不还;
公私账不清。
1. 其他应收款重点看什么?
重点看:
股东借款长期挂账;
老板、员工借款长期不还;
备用金长期不清;
大额往来没有合同和还款计划;
年末突增、年初冲回。
尤其是:
其他应收款-股东
如果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税〔2003〕158号,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税率为20%。
2. 其他应付款重点看什么?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也容易被关注。
比如:
收了客户款长期挂其他应付款,不确认收入;
虚挂供应商往来;
老板私人资金混入公司账户;
账外收入通过往来科目过渡;
大额往来没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会计要定期清理:
借款有没有合同;
还款有没有计划;
资金用途有没有说明;
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是否应确认收入或分红。
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异常预警指标(收藏)
企业常常用往来账户隐匿收入、转移利润、虚列成本,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往来账户也由此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范围。企业可根据相关预警指标进行自查,以规范账户核算和涉税处理,从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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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
这次申报比对,会计最该关注的不是“系统卡不卡”,而是数据链条能不能闭环。
第一,系统提示不等于违法,但差异必须能解释;
第二,收入、工资、残保金、往来款,不能各填各的;
第三,合同、发票、工资表、社保、银行流水、台账说明,要提前准备好。
现在的申报,不再是填完一张表就结束。
以后财务的核心能力,是把账、票、税、表、人、钱都对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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