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位1981年参加工作、2020年五级副高正式退休网友的真实经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今天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人社部文件,把分段核算情况,与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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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经历的工龄脉络
网友完整工龄链条非常清晰,也是本次争议的核心根源:
1、1981年—1995年:企业医院正式在岗,无个人账户缴费;
2、1995年—1997年:企业医院阶段,单位统一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存在两年真实企业实际缴费记录;
3、1997年:经组织正式调动,从企业医院调入地方公立医院,进入事业在编体系;
4、1997年—2020年:公立医院事业在编在岗;
5、2020,公立医院退休初审全部按机关事业视同缴费认定,已退休。
2020年正式退休审核结论:
1981—2014年全部工龄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核算退休待遇,顺利办理退休,核定五级副高职称待遇,正常发放至今。
二、人社拟修正,1995-1997作为实际缴费
去年人社局仅电话口头通知,人社拟新核算方案:
1、1981—1995年:保留视同缴费;
2、1995—1997年:因存在企业实际缴费,取消视同、改为企业实际缴费年限;
3、1997—2014年:继续保留事业视同缴费。
同时网友39年工龄、卫生五级副高职称,退休金仅5500多元,明显低于正常标准。人社口头解释:执行市里内部限高文件,不对外公开,无法公示、无法查阅。
目前状态:仅口头通知,尚未正式下文、尚未扣款、尚未变更系统待遇。
很多人疑惑:这种分段拆分核算合法吗?现在没扣钱,需要维权吗?
三、组织调动人员,不得中途拆分工龄、降级核算
1、人社部28号文不适用本案
很多基层窗口执行人社部2015年28号文:有企业实际缴费就不得认定视同,这一点确实值得商榷。
你属于1997年改革前、国有体系内经组织调动跨系统调入事业编制,不属于个人自主流动,属于国家政策性体制调配,完全适用28号文兜底例外条款。
2、劳社部2001年13号文铁律:组织调动工龄连续、性质不变
官方明确规定:
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流动,前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工龄性质不因短暂企业参保而割裂。
你的核心合法依据:
1995—1997年企业参保,是时代统筹政策导致的阶段性参保,不是个人自主企业就业。
整体履历是完整体制内组织调动连续工龄,不允许中间截取两年单独降级为企业实缴工龄。
社保这种“两头视同、中间实缴”的拆分核算方式,没有国家政策依据。
四、退休已定待遇,不得随意推翻重改
根据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2020年人社部门已经完成完整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待遇核定,属于生效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执行多年的合法退休待遇,无重大法定事由、无书面纠错程序,不得随意回溯纠错、减损群众养老权益。
五、市级地方文件(此处省略一万字)
六、现在只口头通知、未扣款,要不要维权?
重点结论:必须提前维权留痕,绝对不能坐等扣款!
1、目前只是过程性口头告知,不属于正式行政决定,直接复议不受理;
2、一旦正式出具书面更正、系统改档、每月少发待遇,差额累积后,后期补发、纠错难度成倍增加;
3、现在书面提出异议、固定证据,可直接阻断社保落地错误拆分核算方案,是成本最低、胜率最高的维权窗口期。
七、现阶段唯一正确维权操作
1、固定全部证据:退休审批表、原始工龄认定表、通话记录、窗口沟通录音;
2、递交书面异议申请:明确主张:本人为组织调动体制内连续工龄,1995–1997年阶段性企业缴费不得拆分降级,应维持2020年全部视同认定;要求公示市级限高文件、重新核算副高真实待遇;
3、等待书面正式结论:一旦社保出具正式降待遇文书,60日内立即行政复议,胜率极高。
其实,这位医生遇到的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朋友们如有疑问或遇到实际问题,可私信联系我们,或者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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