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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范围?
李舒律师 等
律师提示: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核心判断标准为可货币折算、具有财产价值、能够量化计价。可折算物质利益、需付费的对价性利益均属于财产性利益;无法量化、未实际兑现、正常民事孳息等,不属于受贿罪规制的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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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含货币、实物及财产性利益。司法认定分为两类:一是可直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债务免除、房屋装修、土地使用权、虚增债权、他人代付费用等;二是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对价性利益,如会员服务、有偿旅游、有偿使用权等。反之,正常民事借贷孳息、未实际兑付的空头债权/借条、无确定对价的非物质利益,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不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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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
一、属于受贿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可量化、可货币折算)
核心裁判逻辑:只要利益具备明确财产价值、可货币计价、能够实际占有或处分,无论是否直接收取现金、实物,均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1. 免费工程施工、装修修缮类利益。司法裁判明确,由请托人无偿为行为人或其关联主体实施绿化、装修等工程,免除行为人应付工程款,属于可折算货币的物质利益,构成财产性利益,依法认定为受贿。即便利益由家族、集体享有,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促成、默许获益,即不影响受贿认定。
2. 债务免除、虚增债权类利益。请托人免除行为人债务、虚增行为人对他人的债权,本质是直接增加行为人财产权益、减少财产支出,对价明确、金额可量化,属于典型财产性利益,全额计入受贿数额。双方基于职务关照达成的债权虚增、债务豁免约定,不受普通民事借贷规则保护。
3. 他人代为支付的日常费用。请托人长期、多次为行为人代付餐费、租金、服务费等,免除行为人自有资金支出,属于变相获取可量化财产利益,符合财产性利益认定标准,按实际支付金额认定受贿数额,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完全使用、居住为抗辩理由。
4. 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土地使用权具备明确市场价值、可评估计价,属于法定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控制、占有他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即便不动产流转存在限制,也应按评估价值计入受贿数额。
二、不属于受贿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不可量化、未实际获益、合法孳息)
核心裁判逻辑:无确定对价、未实际兑现、基于合法民事关系产生的收益,缺乏权钱交易本质,不具备贿赂属性,不予认定。
1. 正常民事借贷产生的孳息。公职人员与他人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照市场利率、金融规则产生的利息收益,属于正常民事收益,无证据证明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不属于财产性利益,不计入受贿数额。公诉机关仅依据理论利率推算的孳息,无实际利益交付的,不予采信。
2. 未实际兑付的空头债权、借条。行为人仅收受请托人出具的借条、债权凭证,但案发前未实际兑付、未主张权利、未实际取得财产利益的,因无实际财产获益,不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不计入受贿数额,仅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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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认定核心标准:是否具备货币可折算性、财产对价性、实际获益性。非物质、不可量化、无实际付费对价的利益(升学、就业、人情往来等),一律不属于财产性利益,不构成受贿。
2. 数额计算规则:可折算物质利益按实际价值计算;付费类财产性利益(会员、旅游、服务等),以请托人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认定受贿金额。
3. 辩护核心要点:区分合法民事收益与贿赂利益、区分已兑付利益与空头预期利益、区分无偿权钱交易与正常市场行为,对不可量化、未实际获益、合法孳息部分依法剥离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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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2003年)
明确经济犯罪中的个人利益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具体可落地的非财产性实际利益,界定了贿赂利益的基本范围。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七条、第八条
明确商业贿赂财物包含金钱、实物及可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列举房屋装修、会员卡、代币券、旅游费用等类型,确定以实际支付资费为数额认定标准,同时规范银行卡类受贿数额的认定规则。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一条
区分行贿所得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明确财产性利益应予追缴、退赔,资质、晋升等非财产性利益由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6号)第十二条
对贿赂犯罪“财产性利益”作出终局界定:财物包含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分为可折算货币的物质利益、需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统一司法认定标准与数额计算规则。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长期深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辩护,熟悉监察调查、公诉、审判全流程职务便利认定裁判尺度,可提供受贿、贪污类案件全流程辩护、涉案罪名区分法律论证、庭审辩护方案定制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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