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1日讯 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外托管环境,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解决标准缺失、责任不清、监管缺位等问题为导向,以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工作机制为主线,提出6部分18条意见,自今年9月16日起施行。
《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将校外托管机构界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同时,考虑学生家长间托管协助的实际情况,参考湖南、海南等地对“互助托管”的规范做法,提出5人以下互助托管不适用《意见》。
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了解到,《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山东省校外托管机构缺乏统一标准规范的现状,首次从省级层面系统提出涵盖主体登记、场所安全、燃气使用、餐饮服务许可等全链条标准要求,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比如,《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场所安全条件,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等场所。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相关许可。《意见》对校外托管机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组织对托管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协同不畅是长期存在的堵点难点。《意见》压实部门责任,厘清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疾控、消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推动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在属地管理方面,根据省委编委通知,要求各市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纳入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和网格化管理。
《意见》提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引导学生监护人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公安部门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监督查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违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小餐饮登记,依法对食品安全、价格与广告行为进行监管。疾控部门负责依法对作为二次供水单位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依职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意见》充分考虑各市情况差异及民生现实需求,实施分类处置,强调要对存量机构实行区分情形、分类治理,不搞简单“一刀切”。比如,对主体资格、食品经营等证照不全的,积极引导补办证照,对存在消防审验手续不全的,限期整改,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无法及时整改的依法处理,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危房等场所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的,坚决依法查处,确保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刚性需求和民生需要,体现政策的精准性与包容性。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
闪电新闻记者 李鹏飞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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