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核心要义是履职时优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制造利益冲突,私自侵占公司资金、知识产权、商业机会等有形或无形利益。
一旦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高管需全额赔偿,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企业高管侵占项目资金、窃取研发成果典型参考判例(入库编号:2023-10-2-276-001),拆解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与追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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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概况
原告W媒体网络公司注册于美国加州,吴某担任公司CEO、董事。为推进WMN多媒体终端研发项目,吴某提议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两家上海公司作为境内运营平台。原告先后向两家境内公司汇入合计90万美元研发经费,用于人员薪酬、设备、研发开支,项目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本应归属原告。
项目运营期间,吴某出现多项违规行为:一是搭建账外“小账”,大量支出无发票、无签字发放记录,虚报无关车辆、差旅、装修费用;二是将原告出资完成的研发成果,以其控制的上海公司名义申请中国专利,无偿供自己使用;三是原告要求审计账目被吴某拒绝;四是项目终止后,巨额结余资金拒不返还。
原告起诉后法院委托司法审计,剔除无依据、与项目无关的不合理开支,核算出吴某应当返还的资金总额。一审判决吴某返还34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两家代收资金的关联公司分别在对应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吴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高管忠实义务的边界与违规认定
本案裁判核心围绕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展开,清晰划定高管履职红线,分三层认定吴某存在严重违信行为。
1. 高管不得利用关联主体制造利益冲突
吴某身兼原告董事、高管,同时全资控制两家境内收款公司,属于典型自我交易、利益冲突场景。
案涉《技术开发合同》仅为方便境外资金入境签订,并未真实履行,两家境内公司无合法依据占有原告研发资金。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项目资金、研发成果导流至自己控制的企业,完全背离忠实义务中“优先维护公司利益、规避个人私利冲突”的基础要求。
2. 隐瞒账目、虚报开支属于侵占公司有形财产
忠实义务要求高管妥善保管公司资金、完整披露财务收支,配合股东、投资人审计核查。
吴某刻意拒绝审计,以账外流水账核算项目支出,大量费用缺少合法原始凭证:无行程单的高额机票、私人车辆保险保养、项目终止后的无关开销、无签收记录的大额工资支出,审计均予以剔除。
高管掌握资金审批权,无正当依据列支项目资金,等同于变相侵占公司财产。
法院认定,凡是无法证明与项目研发相关、缺少完整凭证的支出,均由高管自行承担,对应款项必须返还公司。
3. 私自占有项目知识产权,侵占公司无形商业利益
WMN项目全部研发经费、研发团队均由原告提供,研发成果对应的专利权益依法归属原告。
吴某却利用项目管理权,将专利登记在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并授权个人永久使用。
裁判观点明确:忠实义务不仅约束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保护专利、技术方案等无形商业利益。高管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截留、占有本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样构成违反忠实义务,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过错行为。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 1. 高管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院核算原告总投入,扣减经审计确认的真实、合理研发支出,剩余全部结余资金、虚报不合理开支,均判令吴某返还,并自项目终止之日起计算逾期返还利息。
即便吴某主张高额个人薪资,因无双方有效书面确认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相关诉求只能另行起诉,不能在项目资金中抵扣。
2. 关联控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家上海公司由吴某实际控制,全程代收、截留研发资金,参与资金违规使用、专利申请等全部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害公司利益。法院判令两家关联企业分别对各自收取的资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同时向高管、关联企业追偿,大幅降低企业维权回款难度。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专业公司法、股权、解散清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执业,近20年河南商事法律从业经验。
布安山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精通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等商事诉讼;擅长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尽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解散注销清算全流程非诉业务,专注处理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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