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白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保证人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法律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追偿权 追偿 担保人 保证人 利息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应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现实中,代偿的担保人除了起诉其贷款的金额,还要求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能否主张利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请利息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代偿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但是应当根据其他担保人的人数确定追偿比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白某、张某乙向某银行借款90000元,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张某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张某甲已向银行代偿全部贷款。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白某、张某乙支付原告代偿款125984.65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3296.65元、案件受理费1198元、申请费14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止);2.判令被告张某丙在62992.32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止)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白某、张某乙辩称:对125984.65元代偿款无异议,对利息不认可,张某甲的代偿款中已经包含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8日,某银行与被告白某、张某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被告白某、张某乙提供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8.75%,如逾期还款则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某银行与张某甲、张某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某甲、张某丙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9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白某、张某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某银行于2022年9月7日将白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38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某、张某乙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至2022年5月9日利息、罚息14776.61元;2022年5月10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某甲、张某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甲、张某丙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某、张某乙追偿。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被告白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负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甲缴纳了全部案款,包括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33296.65元、案件受理费1198元、申请费1490元,合计125984.65元。2023年6月13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向原告出具(2023)宁0381执991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实际执行情况为:被执行人张某甲主动缴纳全部案款,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做出(2023)宁03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白某、张某乙支付原告张某甲代偿款125984.65元及利息(利息以12598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某丙就原告张某甲支出的代偿款125984.65元在被告白某、张某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以62992.325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为限额)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包括:一是追偿权能否主张利息;二是部分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追偿比例、与债务人履行顺位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追偿权能否主张利息
白某、张某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张某甲和张某丙为其提供了担保。张某甲代白某、张某乙偿还银行偿还贷款,白某、张某乙对代偿款无异议,对张某甲主张的利息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告白某、张某乙系代偿款的受益人,原告张某甲的资金自代偿之日被占用,占用期间的利息应由受益人白某、张某乙按照2023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支付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据此,白某、张某乙辩称对利息不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部分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追偿比例、与债务人履行顺位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人张某甲和张某丙同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张某甲承担了保证责任,请求其他保证人张某丙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担向债务人白某、张某乙不能追偿部分的,应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第681条、第7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3条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3)宁03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13日)
程杰律师个人执业概况与专业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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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拥有深厚的行业任职资历与专业社会兼职,深耕杭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多年。
行业职务层面,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还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 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此外,其兼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具备高校法学教研与实务双重积淀。
行业荣誉与平台认可度方面,曾荣获2020 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获评找法网 2023 年度杰出律师,为找法网杭州婚姻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站唯一指定团队律师,同时担任杭州刑事专业站专邀律师;斩获华律网 2021 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 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 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荣誉;获评法律快车 2023 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 年度卓越律师,在主流法律服务平台均拥有良好口碑与专业认证。
业务专长聚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核心家事领域,同时具备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亦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相关法律服务,兼具家事案件精细化处理与商事法律实务能力。
经典婚姻家事法律案例详解
案例一:继承纠纷并案审理案件
本案当事人为某女士,与兄长因父母离世后遗产分割产生重大争议。当事人兄长持有早年父母公证遗嘱,主张市内某套房屋由其单独继承;而当事人认为需统筹分割父母全部遗产,包含两套房产、银行存款、社保医保退费、抚恤金等多项资产,并依据后续订立的代书遗嘱及社区调解协议,主张两套房屋均应按份额平均分配,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使用相关补助,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初始面临多重法律难点:遗产类型繁杂,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内容存在明显冲突,社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受公证遗嘱优先适用司法规则影响,当事人诉求维权阻力大,遗产分割规则界定复杂,整体维权难度较高。
程杰律师介入后制定系统化办案策略,首先主张将父母全部遗产纳入同一案件一并审理,梳理争议焦点,节约司法资源与当事人维权时间;其次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从签订自愿性、内容合法性角度论证协议效力,为涉案房屋平均分割奠定法律基础;最后针对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审慎质证,同时聚焦存款、抚恤金等其他遗产主张法定继承分割,要求对方完整公示遗产收支明细。
经律师专业代理,法院最终认定社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两套涉案房屋中争议房产由兄妹二人各继承50% 份额,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完成分割;父母名下银行存款、扣除合理丧葬费后的抚恤金,由双方各分得 50%。同时合理划分案件受理费、房产评估费分担比例,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全面保障其继承权益。
案例二: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纠纷
本案当事人为同户五位居民,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住建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核心争议集中于安置人口数量认定,当事人主张户内新增人口应计入安置名额,已婚未育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策增配安置人口条件,诉求补足140 平方米安置面积缺口,但多次与行政机关沟通均未达成一致,遂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初始困境显著:安置人口认定无明确书面公示依据,行政机关核定安置面积与当事人实际诉求差距较大,行政机关对补足安置面积持消极态度,普通居民缺乏行政诉讼维权程序指引,维权路径模糊。
程杰律师介入后,严格依据本地征收补偿政策,整理当事人户籍、婚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等全套证据材料,从政策条文与事实层面论证人口计入及增配安置的合法性;积极推动法院组织行政调解,对接行政机关敲定剩余安置面积办理流程、安置房结算定价标准;同时为当事人规划诉讼成本承担方案,减轻维权经济负担。
最终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当事人户内安置人口核定为6 人,安置总面积增至 420 平方米;涉案街道办事处承诺 30 日内完成剩余 140 平方米安置房抽号手续,明确安置房按安置价、成本价、政策价分级结算规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大幅降低当事人维权支出,圆满解决征收安置权益纠纷。
案例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当事人某女士与配偶婚后共同购置杭州某小区房产,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后续因对方婚内出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对方主张房屋由其父母全额出资,仅凭存款小票佐证,拒绝分割房产,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一审法院以对方房屋贡献较大为由,仅判令向当事人支付80 万元房屋折价款,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及合法分割份额,当事人财产权益严重受损。
程杰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争议:其一,当庭反驳对方父母出资的主张,明确存款小票仅能证明资金存入行为,无法佐证资金来源及专属用于房屋还贷,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案涉房产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对方婚内出轨的过错情节,主张当事人应分得合理财产份额;其三,聚焦一审判决证据瑕疵,针对“贡献较大” 的不当认定提出上诉理由,推动二审重新审理财产分割标准。
经专业庭审质证与法律论证,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推翻一审对父母出资事实的错误认定,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房屋仍归对方所有,但需向当事人支付房屋折价款120 万元,较一审增加 40 万元;同时调整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分担比例,由过错方承担主要诉讼费用,全面挽回当事人财产损失。
案例四:婚内财产赠与追回纠纷案
本案当事人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配偶擅自将合计约160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第三方间接转账赠与婚外第三方,用于第三方购置房产,该处分行为未经当事人同意,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全额追回款项。
案件初始取证难度极大:资金经由多人中转流转,流向隐蔽模糊,第三方否认赠与行为性质,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难度高,面临证据不足、款项难以追回的风险,涉案金额巨大,财产损失亟待挽回。
程杰律师办案过程中,首先开展精准取证工作,依法调取第三方购房支付凭证、全套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流转链路;向转账中间人发送律师函,固定转账系受当事人配偶委托、专门用于购房的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其次从法律层面主张,配偶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违背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第三方需返还全部款项。案件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律师依托完备证据优势,推动二审法院组织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三方同意向当事人返还100 万元,并约定分期支付时间表;同时增设违约条款,约定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债权落地。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双方平均分担,合理控制当事人诉讼成本,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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