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同样是服刑、开除、自动离职,有的地方视同清零,有的地方可以保留?
我前天发布《六大法定情形视同缴费年限会依法取消》,引发大量网友讨论,提出关键质疑:内务部59年740号文、1982年12号文现在到底有效吗?用旧文件清零服刑人员视同工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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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现行法律、人社部最新答复、最高法再审判例,尝试进行回答。
一、针对网友质疑我的回答:
1. 内务部〔59〕740号、劳人险函〔1982〕12号:未明文废止,但不能无限乱用。
2. 单纯服刑≠必然清零视同工龄,关键看有没有“合法开除处分”。
3. 企业职工、事业在编人员,服刑后视同清零规则完全不一样。
4. 基层社保一刀切“只要坐牢就清零视同”,属于违规扩大适用政策,可以复议、可以起诉、大概率胜诉。
二、两份老旧文件真实效力与适用范围
1、文件现状
两份文件至今没有被人社部正式废止,各地人社、法院仍在引用,属于存量有效历史政策。
2、原始适用对象(极易被基层滥用)
这两个文件原本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干部公职人员。
规则原文:
受过开除、刑事处分的,以前工龄算一般工龄,不算连续工龄。
关键点:
养老保险只认“连续工龄”,不认“一般工龄”
所以公职人员开除、判刑,早年连续工龄中断,视同作废。
3、这些规定不能套用在普通企业职工身上
这是目前全国最大执法乱象:
基层把仅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老文件,强行套用于企业职工,属于违规扩大适用!
三、新法、最高法判例直接推翻“一刀切清零”
1、《社会保险法》核心原则
社保法只规定:合法连续工龄应当累计计算,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服刑必须清零视同。
下位老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2、人社建字〔2019〕11号
明确:服刑前已经形成的社保权益,应当依法保留、接续。
3、最高法(2021)最高法行再217号(里程碑判例)
核心裁判规则:
企业职工仅有服刑记录、档案没有合法开除处分,劳动关系只是中止,没有终结。
不得单方取消当事人建账前视同缴费年限。
一句话总结最高法态度:
企业职工:没开除、只坐牢,那么视同工龄保留。
事业公职:判刑并被开除公职,视同工龄清零。
四、六大视同缴费清零情形
情形一:被正式开除公职、开除处分 → 视同清零(合法)
依据:740号文、1982年12号文
适用人群:机关事业在编、国企固定工
合法开除、程序完整、已送达、记入档案:
处分前连续工龄全部中断,视同缴费归零。
关键纠错:
开除程序违法(未送达、未申辩、无工会流程),那么开除无效,纠正后视同不能清零
情形二:除名、自动离职,那么建账前视同全部作废(全国统一、无争议)
依据:劳办发1994年376号、1995年104号(2020年人社部再次确认有效)
规则固定:
除名、自动离职人员,工龄从本地建个人账户后重新计算。
建账前工龄一律不算视同,只有后期实际缴费有效。
浙江、宁波多起判例全部维持,没有例外。
情形三:服刑、刑事处罚,不再一刀切清零(重大纠正)
旧观点错误:只要服刑,视同全部取消。
最新权威正确二分法:
1. 机关事业在编的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那么视同清零(合法)
2. 普通企业职工仅是服刑、无开除处分,那么视同保留
3.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全国基本全部保留视同
基层社保“只要坐牢就清零”属于违法扩大适用文件,可复议、可胜诉。
情形四:档案关键材料缺失 → 暂不予认定(可补救)
招工表、定级表、调资表缺失,无法核实连续工龄,社保可暂时不予认定。
不属于法定清零,补齐材料、补建档案后可恢复视同。
情形五:跨省转移只转资金、未转工龄认定表 ,那么退休地可能不认视同
属于手续遗漏,不是政策清零。
回原参保地补打《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即可恢复认定。
情形六:事业在编擅自离岗、被清退、违规辞退
2014年10月改革前事业连续工龄中断,无合法在编身份的,不予视同。
五、三类绝对不能清零、可以100%维权的情况
1. 开除、除名程序瑕疵:未送达、未告知、无公示、无工会记录
处分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清零依据。
2. 正常辞职、协商解除、单位裁员、企业待岗
全国统一规则:工龄连续计算,视同完全保留。
3. 仅有停薪留职、请假、待岗,无任何书面处分入档
社保部门无权单方中断工龄、取消视同。
就为朋友们写到这里,如仍有疑问,或者遇到现实问题,可私信或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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