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游戏公司内部人员的判决书这两天上了热榜。据消费日报·今朝新闻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于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报道称,刘某甲1990年出生,2013年入职广州一家游戏公司,任客户服务交付部账户管理组审核主管,手里握着账户修复、权限核验的后台操作权限。
2019年到2023年,他绕开公司内部流程,私自调取171个长期无人登录的“沉默账号”,把里面的游戏角色、稀有道具和虚拟货币拆开分批卖掉。警方调取了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流水和后台操作记录,经专项审计认定违法所得共173万余元。2024年3月13日他被抓获。案发后家属全额退赔,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这些是最终适用缓刑的原因。
为什么定这个罪名,而不是盗窃?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相关解读提到,游戏装备、游戏币虽有财产属性,但难以直接算作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的,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按两高2011年的司法解释,这类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达到五倍即两万五千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另需说明,判决书对涉事公司名称做了脱敏处理。
缓刑不等于没事,三年有期徒刑的定罪是实打实的,只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另外,长期不登录的账号确实更容易被人惦记,真不玩了就把贵重道具处理掉、留意账号异动,比事后维权省力。这只是个人建议,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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