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事业单位招聘风波,把一个现实问题摆在大众面前:公职人员动用权力干预公开招考,破坏万千考生看重的公平规则,处理结果却是撤职、降岗,编制得以保留。不少普通人心里生出疑问:这到底是制度给出的改错机会,还是对违纪行为的变相纵容。
对于千千万万普通家庭的年轻人,公考、事业单位招聘,是不靠人脉背景,只凭分数改变命运的主要通道。大家可以接受自己考不过别人,但很难接受权力插手竞争。当干预招考的人依旧保住体制内身份,很多备考的年轻人难免会心里发凉。
我们不用情绪化下结论,把法规、现实争议、制度边界掰开讲清楚,看懂“保留编制处分”背后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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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真实案例看:什么叫“保留编制处分”
广东雷州特教学校招聘事件,就是很典型的样本。
岗位笔试第一名,还没参加面试,就被学校副校长私下联系,试图用利益劝说主动放弃考试。副校长利用职务权限,违规拿到考生的私人联系方式,受人请托出面斡旋,目的就是帮另一名考生抢夺岗位优势。事后查实,没有发现金钱利益输送,笔试、面试考场流程本身没有造假,但干预招考、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的违纪事实确凿。
最终处理结果:涉事副校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牵线请托的在职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岗位等级连降六级;一共6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处理,所有涉事人员全部没有开除公职,事业编制保留。
很多普通网友看完通报,第一反应很难理解:明目张胆插手公开招聘,为什么没有直接开除?
这里先要分清两个很容易搞混的概念:撤职≠开除,降低岗位等级≠丢掉铁饭碗。
- 撤职:只是撤销领导管理职务,事业编制人事关系继续保留。处分24个月影响期之内,不能提拔、不能涨待遇;处分期满之后,满足条件还可以重新参与岗位竞聘。
- 降低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职称层级大幅下调,同样保留编制身份,依旧可以在岗履职。
- 开除:才是彻底解除人事关系,丢掉编制,完全脱离体制。
按照现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事招录工作违纪,处分设置是梯度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降级或者撤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规定只要干预招考就必须一律开除。是否开除,要看事件的后果、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没有利益输送、主观恶性综合判定。
这也是争议的根源:从法条上看,处理结果在制度框架之内;可站在考生、普通群众角度,权力插手考试,已经严重伤害招考公信力,仅仅降岗撤职,震慑力度显得不足。
二、两种对立声音:一边讲依规惩戒,一边担心变相纵容
网络上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各自都有现实道理。
支持属于“依规容错惩戒”的一方
第一,容错纠错,包容的是改革探索的无心过失,而本案属于故意违纪,但违纪不等于犯罪。
这起事件查实没有行贿受贿,没有形成金钱交易,没有触犯刑法,达不到犯罪标准。只要没有故意犯罪被司法判决,就不触发必须开除的硬性条件。容错机制本意,是干部改革创新里面出现非主观的失误,并不是拿来庇护徇私舞弊;但纪律体系本身讲究宽严相济,区分不同情节,设置阶梯式处罚,不是所有违纪直接一棍子打死。
第二,已经付出实实在在代价,并不是毫无损失。
撤职意味着领导职务彻底拿掉,失去管理权限,以后再也不能参与招考组织工作;岗位等级连降六级,工资收入会明显下降;处分记录存入个人档案,24个月处分期不能晋升、不能评职称评优,党纪政务双重处分,对公职人员职业前途打击同样很大。
第三,区分未遂和既遂。本次干预行为并没有真正改变最终录取结果,考生及时取证举报,违规操作没有得逞,没有造成岗位被违规人员实际占有的最终后果,在情节判定上会纳入考量。
质疑偏向“纵容”的一方,顾虑同样值得重视
第一,招考公平是底线,主观故意插手,不该只给予“内部惩戒”。
明知道公开招聘纪律,利用岗位拿到考生隐私信息,主动出面利诱劝退竞争对手,属于主观刻意徇私,不是工作疏忽。对考生而言,备考耗费无数时间精力,要直面权力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而手握权力的违纪者,代价只是降工资、免职务,饭碗依然保住。对比考生作弊直接取消成绩、记入诚信档案,两边处罚尺度的落差,让很多人心理难以接受。
第二,最大的伤害不在事件本身,而在社会公信力。
哪怕操作没有成功,事件传播开来,会强化一部分人的固有印象:招考可以靠关系斡旋。无数普通人奋斗信念会受到冲击。程序合规,不等于社会效果群众完全认可。制度不光要合法,还要回应普通人对公平的期待。
第三,存在现实的侥幸空间。如果每一次干预招考,最坏结果只是撤职降级,会让少数人心存幻想:只要不留下金钱交易证据,就不会丢掉编制,敢于铤而走险打擦边球。大家担心,梯度处分,会变成权力干预招考的安全垫。
这里要划一条关键红线:容错,绝对不等于容私。容错保护的是干事创业无心出错,绝不包容利用公权力谋私人好处的故意违纪行为 。不能把“宽严相济”变成徇私舞弊的挡箭牌。
三、搞懂边界:什么情况干预招考可以保留编制,什么情形必须开除
很多人不清楚,什么情形下干预招考直接开除,什么情况适用撤职降级。结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可以理清边界 。
1、直接应当开除的情形:
- 在招聘中弄虚作假,篡改成绩、伪造材料,已经违规完成录用,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成功送上岗位,造成既定既成事实;
- 收受大额财物,行贿受贿,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 多次干预多起招考,造成极其恶劣大范围社会影响;
- 泄露大量招考机密,严重破坏整套招聘秩序。
2、适用降级、撤职(保留编制)的情形:
主观上存在违纪,但是属于干预未遂,没有实现最终录取;没有查实金钱利益输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档次,就落在撤职、降岗的裁量区间。
问题的矛盾点就出在**“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裁量尺度**。同样是干预招考,到底到哪一步才算“情节严重予以开除”,群众的感受和执纪裁量之间,会出现认知落差。
群众眼里:只要动用权力插手考试,就属于性质严重。
执纪裁量:要综合是否既遂、有没有受贿、后果大小,再划分档次。
四、只靠事后处分不够,堵住招考漏洞才是根本
争论“该不该开除”的背后,本质是群众希望从源头减少权力干预招考的机会。再好的阶梯处分,都属于事后补救。想要守护招考公平,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出事之后再去处罚人。
第一,区分“处分处理”和“岗位权限隔离”
就算保留事业编制,也要执行硬性权限隔离。凡是参与干预招聘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开除,应当终身禁止参与任何人事招考、资格复审、命题面试相关工作,调离人事相关岗位。不能处分期满之后,又回到人事岗位,再次接触招录权力。处分可以留饭碗,但不能再给干预招考的机会。
第二,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
现在法规只写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概念相对笼统。针对人事招录违纪,可以进一步细化清单:哪些行为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开除。减少同类案件出现尺度不一,让老百姓看得见处罚标准,看得懂为什么这么处理。
第三,强化招考全流程的公开与外部监督
前面文章提到过,岗位设置、资格复审环节,恰恰是干预招考容易下手的地方。考生信息严格管控,非必要不得对外泄露;资格复审环节多人交叉经办,避免单人掌握全部考生联系方式;异常情况触发复核机制,防止单人暗地操作。把权力拆解,减少一个人就可以私下接触考生的机会。
第四,处理结果不光要对内存档,还要回应受害考生诉求
发生干预招考事件,不能仅仅处理内部公职人员。被干扰的考生权益如何保障,岗位如何重新组织招录,也要完整对外交代。既要处理违纪者,也要尽量修复被破坏的考试秩序。纪律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惩戒,而招考公平的修复,同样必不可少。
五、理性看待:既不能凡事一刀切开除,也不能让底线弹性过大
我们不提倡一种极端思路:只要违纪,不问情节一律开除。任何纪律体系,都需要阶梯式惩戒,区分过失、故意,区分既遂未遂,给真心认错悔改的人改过机会,这就是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但是另一个极端同样危险:涉及公开招考这条民生底线,裁量尺度不能过于宽松。公考事业编,承载无数普通家庭向上流动的期待。公众对人事招考违纪,容忍度本身就极低。同样的处分,放在普通工作失职上群众可以理解,放在干预考试这件事上,大家的标尺天然会更严。
制度既要遵守法条,也要回应社会大众朴素的公平感。法律给出裁量区间,不等于就可以往轻的一边靠。面对破坏招考公平的行为,裁量的时候应当充分考量社会影响,不能机械套用条文。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干预招考,保留编制的处分,是容错还是纵容?
答案不是非黑即白。
如果案件综合事实达不到开除法定条件,依规给予撤职降级,同时做好权限隔离、档案记录,限制后续岗位,这属于惩戒意义上的宽严相济。
但是,当主观故意徇私舞弊,社会反响强烈,已经严重伤害招考公信力,却仅仅给出偏轻处理,那便滑向纵容。
容错,容的是改革探索的无心之失;招考公平,没有留给徇私谋利的容错空间。处分只是手段,最终目的,不光是惩罚犯错的人,更要守护千千万万埋头刷题备考普通人心中那一份信念:考试,凭分数说话,不靠权力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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