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抚市监处罚〔2026〕20号),对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花椒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抚市监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本地食品分装企业,因生产的花椒粉被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被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1日,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从沈阳市和平区恒鑫源食品店购进红花椒原料,自行加工磨粉分装为30克/盒的花椒粉产品,共计生产800盒,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2月11日,整批产品货值金额560元,当事人获利40元。截至2026年5月26日监管部门检查时,该批次花椒粉已经全部对外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花椒粉含有日落黄等非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至2026年6月18日共计召回300盒不合格产品并全部销毁,同时完成内部整改与流程溯源复盘。经当事人核查确认,其分装设备为纯物理加工设备,硬件层面不具备添加添加剂的条件,企业进货台账中也没有采购日落黄、胭脂红的记录,推测不合格原因为原料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
调查过程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花椒粉后,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获取了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核对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凭证、销售台账、原料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获取了召回产品销毁的照片与视频,完整固定了本案全部违法事实相关证据。
2026年7月24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辽抚市监罚告〔2026〕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完成整改的情况,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信息公开时,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众仁鸿农产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王磊,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5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顺城经济开发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王观涛40%120万元人民币2023年7月25日刘宇鹏30%90万元人民币2023年7月25日孙莉辉30%90万元人民币2023年7月25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作为小型食品分装企业,原料入厂核验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及时排查出原料被污染的风险点。本次事件虽已主动召回涉事产品、完成整改,但也警示我们必须强化全链条品控,避免后续再出现同类合规问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