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上限从10万直接跳到200万,这不是简单的数字上调,而是整个渔业治理逻辑的彻底重构。
过去,无证捕捞、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旧版渔业法最高只罚10万元。对于一艘能捕几万斤鱼、一趟出海就赚十几万的船来说,这点罚款连“交学费”都算不上,违法成本极低,以至于“罚点款了事”成了行业惯例。
新法直接把上限拉到200万,翻了20倍,同时还可能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这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渔业监管的底层逻辑变了,从过去的“低违法成本、碎片化管控”转向了“全链条闭环、刚性法定约束”的系统治理模式。
这个转变,核心体现在三个维度上。
不再只罚捕鱼的,从源头到终端全链条封死
旧渔业法体系下,执法主要盯着捕捞作业端,船出去偷捕了,抓到了罚款拉倒。但问题在于,非法捕捞是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有人出海偷捕,就有人给船供油、供冰,还有人专门运输、收购、加工、销售这些非法渔获物。
只罚捕鱼的,上下游的配套环节完全不受影响,偷捕的船换个人照样能出海。
新法首次把非法捕捞的上下游配套违法行为也纳入了处罚范围。明知是涉渔“三无”船舶,仍给它提供供油、供水、供冰服务的,或者代冻、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大连在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就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甘井子区陈某明知是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仍驾驶收货车沿海岸收购再运输到市场销售,被依法扣押车辆并查处。
这相当于把渔船的“后勤保障”和“销赃渠道”一并掐断。偷捕的船即使出了海,找不到保障,也卖不掉货。
首次把“三无”船舶入刑标准清晰化,不再是“罚了放、放了罚”的死循环
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是多年来渔业执法的老大难。旧法体系下,对“三无”船舶的处置依据是1994年国务院的一纸批复,虽然规定可以没收并处罚款,但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支撑,执法力度和标准长期不统一。
新渔业法第三十七条首次明确: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违者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这是“三无”船舶捕捞第一次被列为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行为,执法部门有了明确的法定依据,不再是“暂行规定”那一套。
配合新法实施的还有行刑衔接机制——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捕捞行为,一律移交海警或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捞“罚点款了事”的惯例被彻底终结。
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南海相关海域海警登临检查101艘船舶,仅查获3艘违规,违规现象较往年明显减少,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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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在南海相关海域对涉渔船舶开展登临检查
从“人海战术”转向“法定管控”,把成熟手段变成法律刚性要求
旧渔业法体系下,伏季休渔、限额捕捞这些制度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更多是政策层面的要求,缺乏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执法部门管得严不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项行动的力度和地方领导的重视程度,难以形成长效常态。
新渔业法把这些已经成熟的管控措施——渔船定位管理、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如实记录等——全部上升为法律刚性要求。擅自拆卸、屏蔽北斗定位终端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同步对应渔船记分管理。
养殖渔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甚至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这背后,是渔业治理理念从“运动式整顿”向“法治化治理”的根本转变。过去,揭阳惠来曾以18名执法人员对应近3600艘涉渔船舶,靠人海巡查根本管不过来。现在,法律条款本身成了最大的“执法力量”——渔船不按规定开定位设备,系统自动告警,不用等着执法人员撞上才发现。
你可能想问,处罚力度这么大,会不会误伤到休闲垂钓这类民生场景?
新法给出的答案是“刚柔并济”。一方面,对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电鱼、涉渔“三无”船舶等突出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查处、全链条打击。另一方面,对休闲垂钓等民生类场景,采用“普法引导+合规区域划定+惩戒兜底”的弹性模式。
昆明在2026年就针对盘龙江沿线违规垂钓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执法以劝离、普法、收缴违规渔具为主,对屡教不改者才依法惩处。
从“罚10万了事”到“200万起步”,这个数字变的背后,是渔业治理完成了一次从“重产业规模扩张”到“资源保护与行业规范并重”的核心理念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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