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赚点钱,看似“无本万利”,实则可能沦为犯罪帮凶。近期,策勒县警方破获一起“帮信罪”案件,为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8月3日,策勒县公安局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网上在逃人员阿某。落网时,阿某一脸茫然,反复念叨:“我只是把支付宝账号租出去赚点钱,怎么就成逃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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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策勒县公安局固拉合玛镇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阿某抓获。通讯员 张曌静摄
经查,阿某经他人介绍,将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图某使用,图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借用账户,阿某则从中收取少量好处费。在此期间,阿某虽察觉账户资金流动异常,但仍默许图某继续操作。
图某获取账号后,在社交平台以“线下约会”“发生关系”等话术实施虚假交友诈骗,诱骗受害人向阿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涉案金额共计4999元。
策勒县公安局固拉合玛镇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后迅速展开排查,锁定阿某行踪并将其抓获归案。
目前,阿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何构成帮信罪?
本案是典型的“上游诈骗+下游帮信”产业链犯罪,上下游分工明确、危害叠加。上游图某以“色诱交友”为由,虚构事实诱导转账,无实际服务与见面,属于电诈典型形态;下游阿某出租支付宝账号,沦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了解,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已被明确纳入“两卡”(银行卡、支付账户)治理范畴,阿某虽未直接参与诈骗,其出租账号的行为,客观上为诈骗分子提供了资金结算通道,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即便未直接获利或获利微薄,只要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即可入罪,切勿以“不知情”“没骗人”作为免责借口。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张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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