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疾新规实施后,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从重疾调整为轻症赔付,由此引发的“适用新规还是旧规”的争议层出不穷。《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不利解释原则,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泽良律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应按轻症赔付”为由的降额理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重疾保险金差额。
案情描述
福州的林女士,32岁,是一名中学教师。2020年10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其中轻症赔付比例为30%(15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
2025年12月,林女士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进一步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病理分期为TNM I期。确诊后,林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不再属于重大疾病,应按轻症赔付。我司核定给付轻症保险金15万元。”
林女士不服——她投保时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恶性肿瘤”包括甲状腺癌,并未区分分期。现在保险公司拿出一份“新规”,就要把她的理赔金额从50万元砍到15万元,差额高达35万元。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林女士的保险合同签订于2020年10月,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并未排除TNM I期甲状腺癌。该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不得以事后发布的新规来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合同中“恶性肿瘤”的定义是否包含I期甲状腺癌,应以投保时合同条款为准。
3. 即使保险公司主张适用新规,也应在投保时明确向投保人说明新规对甲状腺癌赔付标准的影响。若未履行说明义务,则不得以此为由降低赔付标准。
泽良律师指导林女士收集了以下证据:保单及投保单原件(2020年10月签发)、合同中“恶性肿瘤”定义条款、理赔决定通知书、病理报告及TNM分期证明。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福州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林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5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主张适用2020版重疾新规,认为I期甲状腺癌应按轻症赔付。泽良律师则指出:合同签订时条款中并未排除I期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不得以事后发布的新规单方面降低赔付标准;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向投保人说明新规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恶性肿瘤”定义条款未排除TNM I期甲状腺癌,应按合同约定认定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得以行业新规为由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判决保险公司向林女士补付重疾保险金差额35万元(全额50万元-已付15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林女士说:“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是重疾,保险公司拿个新规出来就要砍我35万。多亏了泽良律师,不然我真不知道要怎么跟他们争。”
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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