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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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指一个有明确所有权的数字内容,比如图片,音频,视频,甚至3D模型,只要现实世界里这些原始内容数据化,并且上链(区块链),它就可以被铸造成数字藏品(NFT)。随着 NFT 数字藏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展示、销售 NFT 数字藏品的行为频发,相关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那么,未获著作权人授权展示、销售 NFT 数字藏品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之二:《范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明确:
未经许可以出售NFT数字藏品为目的展示、传播作品,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从用户感知的角度来看,涉案软件中所谓出售数字藏品的过程是其浏览、选择、支付、购买数字藏品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实质上并未与NFT交易平台或区块链发生关联,而仅仅是被告通过将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中,将涉案美术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向用户进行展示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不论是在涉案软件首页、商品详情页、支付页面等处浏览的涉案美术作品,还是在其购买所谓数字藏品后在其账户中获得的涉案美术作品,均指向存储于被告服务器中的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并不包含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转让或者赠与行为,未落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未侵害原告的发行权。
被告在涉案软件出售涉案数字藏品时,曾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从涉案软件后台上传至其服务器,网络用户登录涉案软件首页即可查看涉案美术作品。此外,在商品详情页面、支付页面以及订单详情页面等处也均显示有涉案美术作品。
虽然被告辩称其仅在特定期间将涉案数字藏品出售给有限的网络用户,且售卖结束后,除购买者之外的网络用户并不能任意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但被告前述上传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已使得涉案美术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涉案数字藏品销售期间,网络用户只要登录涉案软件,即可在线浏览涉案美术作品,且实际已有相当数量的网络用户以购买数字藏品的方式接触到了涉案美术作品。故涉案行为应当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 NFT 数字藏品领域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边界,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NFT 数字藏品的制作、展示、销售受著作权法约束。NFT 数字藏品本质上是依托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资产,其核心载体是对应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制作成 NFT 数字藏品,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在网络平台展示、销售该 NFT 数字藏品,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的行为,应受著作权法规制。
第二,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二被告未经范某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制作成 NFT 数字藏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展示、销售,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同时通过销售获取收益,该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侵害了范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合法权利。
第三,被告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涉案 NFT 数字藏品,并赔偿范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明确了未经授权制作、销售 NFT 数字藏品的法律后果,彰显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周军律师提醒,NFT 著作权人应留存作品创作、权属证明等证据,若发现自身作品被擅自制作成 NFT 数字藏品展示、销售,可及时向平台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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