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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人员。
2024年9月14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三绩效工资4945元、工资3218.39元、经济补偿63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80.46元。张三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三作为资深员工,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行业常识等应当能够意识到公司业务存在虚假不合法成分,却仍然参加,可以认定为对非法劳动明知而参与,属于公司虚假广告业务的参与者,其劳动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劳动,故,对于张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相应的工资对价,但劳动者主张的经济对价应为其创造的合法的劳动价值。
本案中,公司自2008年起开始“试客联盟”项目,并在运营过程中,安排销售部、运营部、技术部人员对该“试客联盟”的模式优化调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案发时,共收取商家VIP费用、增值服务费、单期推广服务费、绑定店铺费等3.8亿余元,该运营模式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触犯虚假广告罪,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系违法犯罪活动。
张三自2015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在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为技术人员,无论其主观上对公司运营模式是否知晓,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在客观上均对公司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据此,张三提供的劳动不宜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有价值的合法劳动行为,但鉴于公司自愿支付张三未结工资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80.4元,属于该公司对自身权利进行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张三其余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6)桂01民终5319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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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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