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打卡考勤记录,还能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这是许多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的现实困惑。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岳某于2024年12月入职福州某体育公司担任店长,并与该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68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岳某接受某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安排,负责监督现场装修、制定员工管理制度、对接酒水合作商等。2025年2月17日,岳某以某体育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问题为由提出离职,某体育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将其移出工作群聊。
某体育公司则认为,双方仅为人力资源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岳某承诺为某体育公司引进外籍助教,但未达到合作标准,同时,岳某无考勤记录,也未履行店长职责。
双方各执一词,岳某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将某体育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19日解除,并要求某体育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等。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人身及经济依附性进行认定。
此案中,岳某与某体育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岳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岳某服从某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安排,内容涉及筹备期员工管理体系搭建、经营场地的装修、开业宣传、助教招聘及管理、与酒水及台球合作商谈判等,这些均是某体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此外,某体育公司财务通过微信向岳某发送工资条,工资条中明确载明岳某的入职时间、岗位、工资金额,某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通过微信向岳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备注款项性质为“工资”。因此,岳某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与某体育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结合岳某最后工作至2025年2月17日,并在该日与某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确认工作交接的事实,法院确认岳某与某体育公司于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体育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某体育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向岳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最终,扣除已支付的金额,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向岳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以“合作”“承揽”“劳务”等名义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管理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3个方面进行考量。
此案中,尽管岳某没有考勤记录、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转账备注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三性”的认定标准,故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某体育公司应向岳某支付拖欠工资。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保存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等证据,如发生争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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