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轮深化扫黑除恶,网络平台涉黑恶是重点打击方向。
大量网络水军、舆情施压、线上批量恶意索赔、网络要挟交易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线上团伙没有线下暴力,人员不见面、跨地域线上联络,能不能直接认定恶势力?
家属最关心的是:只是网上发帖、爆料、索赔,为什么会被定性恶势力?
辩护律师需要厘清的是——网络行为不等于当然恶势力,必须严格把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法定要件,落实"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的政策要求。
先给结论:网络水军、舆情敲诈、线上恶意索赔团伙可以认定恶势力,但绝非只要多人网上共同作案就直接等于恶势力。
缺少"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实质危害后果的,即便多人多次网络犯罪,也只能按普通网络共同犯罪处理,不能拔高评价。
三类网络团伙的恶势力认定风险梯度
不是所有网络团伙的涉恶风险都一样。按认定难度从低到高,可以排个序:
线上恶意索赔团伙(风险最高):有组织地寻找企业或个人的瑕疵把柄,以曝光、举报相要挟,批量索要"封口费"“和解费”。
这类团伙最容易被认定恶势力——因为行为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手段具有持续性和压制性,牟利模式清晰。
舆情敲诈团伙(风险中等):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负面信息,迫使对方付费删帖、公关。
认定恶势力的关键在于:是针对特定纠纷对象的一次性交易,还是形成了稳定的"发帖—施压—收钱"模式,反复针对不特定对象作案。
网络水军(风险相对较低):受雇发帖、刷量、控评的底层账号运营者。
单纯的水军行为本身不直接等于恶势力,关键要看水军是否明知上游的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目的,是否深度参与了施压环节。
这个梯度的意义在于:辩护不是一概而论地说"网上的事不算恶势力",而是要根据具体行为模式,判断案件落在哪个梯度上,再找对应的突破口。
突破口一:否定"经常纠集在一起"
控方在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短板,就是"经常纠集在一起"的证明薄弱。
团伙成员全部线上沟通,线下从未碰面;人员流动性极强,临时接单、临时组队,干完一单即解散,没有稳定固定的纠集关系。很多案件仅有微信群、聊天记录,只能证明某次作案合作,证明不了长期、经常纠集。
但这里要特别注意一个辩护陷阱:不要拿"线下从未碰面"作为主辩点。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写得很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也就是说,不见面本身不是辩点。真正的辩点是——不见面 + 人员流动 + 一事一结 + 无固定分工 + 无利益分配机制,组合起来论证不存在稳定的纠集关系。
司法解释同时给出了组织特征的六个判断维度:违法犯罪的起因和目的、组织策划指挥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组织形成后是否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是否有行为规范、是否有利益分配机制。辩护就要对标这六个维度逐项拆解。
证据抓手: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证明人员随机组合,没有固定组织者,没有成员管理、奖惩机制,做完即散。区分"共同作案"和"纠集的团伙"——多人一起做过一两起网络犯罪,不等于法律意义上恶势力要求的"经常纠集在一起"。
突破口二:抗辩"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这是最重要的辩点,没有之一。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的本质特征,不是形式要件。缺少这八个字,哪怕人数够了、次数够了,也只能是普通共同犯罪或普通犯罪集团,不能升格为恶势力。
实务中怎么论证?抓一个核心判断:
恶势力欺压的是"百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是"对手"(特定的纠纷相对人)。
这个区分,是网络恶势力案件辩护最锋利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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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展开有三层:
第一层,区分合法维权、舆论监督和网络黑恶手段。
被害人确实存在违法违规在先,行为人发帖曝光事出有因,需要把起因完整呈现法庭。2019年《恶势力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注意,是"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不是"可以从轻"。当然,网络水军、舆情敲诈类案件能不能直接套进"事出有因"有争议,但辩护时应当把这个法条原文亮出来,把"事出有因"从酌定情节升格为法定出罪事由。
第二层,审查是否存在无差别针对不特定对象施压。
如果全部行为均针对特定纠纷对象,没有肆意骚扰普通群众,不满足"欺压百姓"的实质特征。恶势力的本质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形成威慑,让老百姓害怕,而不是跟某个具体的对手较劲。
第三层,不能把网络传播热度等同于现实欺压后果。
重点审查被害人是否出现经营停摆、精神恐惧、正常生活被严重破坏的客观证据。仅有网络舆情,无现实人身、生产生活受强制的客观材料,则恶劣社会影响证据存疑。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辩点:软暴力的认定门槛。很多指控的底层逻辑是"网络发帖施压 = 软暴力 = 恶势力手段"。但软暴力的司法解释有一个关键限定:软暴力必须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单纯的网络发帖、曝光信息,如果没有伴随线下滋扰、人肉搜索、上门威胁等现实动作,仅靠帖子本身,能不能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
这是可以狠狠打一打的。
突破口三:分层切割成员罪责
网络团伙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层级分明:上游策划者、中游组织者、下游接单水军和账号操作员。控方习惯打包指控,把所有参与过的人一律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辩护的核心任务是分层切割。
对于接单水军、账号操作员、普通技术人员,重点审查其是否明知整个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
如果仅提供技术性、劳务性工作,只拿单次劳务报酬,不参与策划、不参与分赃敲诈所得,对整体作案模式不知情——应当争取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仅对本人参与的单起普通犯罪承担责任。
这里有一个实务判断标准:报酬性质
是按条计费、按次结算的劳务费,还是按敲诈所得比例分成?前者更接近劳务性质,后者说明深度参与了犯罪利益分配,认定成员的风险就大得多。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网络水军团伙中大量存在学生兼职账号的情况,这个辩点一定要用上。
突破口四:质证"恶劣社会影响"的推定
控方有时直接以"帖子阅读量大、网上引发热议"直接推定"恶劣社会影响"。但网络热度不等于刑法意义上欺压百姓的恶劣影响。
两高两部网络黑恶意见明确:认定线上恶势力,要审查行为对现实社会秩序的破坏,不能单纯以网络点击量、转发数作为唯一依据。
质证意见要点
1. 网络阅读数据仅代表传播范围,不等于刑法意义上"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有现实被害人受害、社会秩序被扰乱的证据支撑。
2. 传播数据本身的真实性也要审查:是平台后台原始数据还是截图?有没有刷量、买流量的情况?同一IP反复点击算不算?
3. 还要区分"负面评价"和"社会影响恶劣":帖子引发了讨论,不等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网友的批评声音,不等于百姓被欺压。
这里还要警惕一个反向规定。司法解释第13条说:“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较分散,但涉案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所以,"跨地域=没有一定区域"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表面,要再进一层:不仅被害人分散,而且没有在任何一个行业形成威慑力,没有导致任何一个行业的经营者产生普遍恐惧、退出市场或被迫接受不合理条件——这才是危害性特征的实质。
电子证据质证:被低估的底层战场
网络恶势力案件的证据90%以上是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质证做好了,不仅能打掉个罪的数额认定,还能从根基上动摇"多次实施"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几个关键质证方向:
1. 同一性质证:发帖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是谁?控方仅凭手机号注册、IP地址就认定被告人操作,有没有设备勘验、登录记录、生物识别信息佐证?
2. 完整性质证:聊天记录是完整导出还是截图拼接?有没有缺页、删减?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移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 关联性质证:海量帖子中,哪些是单纯曝光事实(可能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哪些是带有要挟、恐吓内容的施压信息?不能把所有发帖都算成违法犯罪行为。
4. 传播数据质证:阅读量、转发量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何?有没有排除刷量因素?
这类案件电子证据量巨大,微信、后台数据、发帖记录海量,阅卷要重点区分哪些是合法言论、哪些属于胁迫要挟内容,做好证据分类摘录。
家属最关心的后果差异
最后说一句家属最关心的:认定恶势力和不认定,差别到底有多大?
认定恶势力:全案从重处罚;团伙成员捆绑评价;每一起网络犯罪均叠加恶势力从重情节;羁押取保难度大;财产处置范围更广。
仅认定普通网络共同犯罪:仅对本人实际参与事实负责,无恶势力从重情节;各被告人罪责单独评价;量刑空间明显更大。
这就是为什么恶势力定性辩护是这类案件的"第一战场"——打掉了恶势力帽子,后面的量刑辩护就有了基础。
最后一个提醒
辩护不能简单主张"只是网上的事情就不算恶势力"——线上完全可以成立恶势力,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辩护的正确逻辑应当是:本案证据达不到恶势力全部法定要件,不应拔高定性,严格落实"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的政策精神。
网络水军、舆情敲诈、线上恶意索赔团伙的恶势力认定,最大的坑点就是以线上多人共同犯罪直接推定恶势力。辩护核心盯住三点:
是不是"经常纠集"的稳定团伙?
是否真正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有没有现实层面恶劣社会影响的客观证据?
三项要件缺一,就具备打掉恶势力评价、降格为普通网络共同犯罪的辩护空间。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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