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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身份限制,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因为这些人才掌握公权力,有义务维护公务廉洁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就一定不会被指控受贿罪。刑法学理论当中有所谓共同犯罪的概念,其他主体如果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收取贿赂,根据共犯原理也需要承担受贿罪的处罚。
其他主体一般是所谓的中间人。受贿罪是权钱交易,受贿人出卖权力,行贿人付出财物,中间人在其中要么是转达请托事项,要么是帮助收钱分赃。根据中间人主体身份以及行为不同,可能涉及的犯罪也不同,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都有可能。而如果中间人是受贿人的“权力分销商”,专门帮助受贿人在前端收钱,受贿人后端配合交付——权力,则当然构成受贿罪共犯。
中间人的出现增加了受贿环节,也让量刑变得复杂。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情况,中间人截留了部分贿款,经济学和管理学当中典型的“代理成本”现象,此时,行贿人实际付出的钱,与受贿人实际收到的钱存在差额,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中纪委官网公布过一个案例,很好地回答了认定的规则。
先捋捋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性。
甲是公安机关三大队大队长,乙是个私企老板,跟甲关系很铁。2022年8月,甲带队抓了个制假售假的团伙,乙居然跟着去了。人抓回来临时关在派出所,甲睁只眼闭只眼,乙就大摇大摆进了办案区,跟嫌疑人丙见了面。乙张口就是那套话:“我有关系,能捞人,但要打点。”丙让家里人联系,其他几个嫌疑人的家属一听,也都凑上来想花钱买平安。
这事甲是知情的。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处理、递消息这些环节一路开绿灯。乙前后收了170万,只给了甲50万,还骗他说“咱俩一人一半”。
一个月后,甲又带队抓人,乙再次如法炮制。这次更离谱,甲明明知道这伙人根本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配合乙演戏,分批变更强制措施,就为了帮乙拿好处费。这一单,乙收了395万,只给了甲70万,还是那句“一人一半”。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3年3月,被害人家属闹起来了,举报、上访,事情败露。
争议点在哪里?
就是甲到底受贿了多少钱?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针对这两个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受贿565万,定受贿罪。既然是共同受贿,按“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甲、乙俩人就得对总额565万负责。甲违规办案,属于“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受贿罪吸收了,不算滥用职权。
第二种意见比较“保守”,受贿120万,数罪并罚。甲只拿到了120万,对剩下的445万没受贿的故意,所以他的受贿数额就是120万。多出来的部分,算乙单独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至于甲违规办案,虽然没人死、没直接经济损失,但警察形象臭了,与受贿行为独立,算滥用职权,得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受贿240万,数罪并罚。乙明确说过一人一半,甲虽然只收了120万,但是对240万受贿金额存在概括故意,不超出其认知范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这里有个很精妙的刑法概念:概括性主观故意。
甲确实不知道乙总共收了多少钱,但他知道乙在收钱,也知道自己分到了钱。乙每次都说“一人一半”,那么在甲的主观认知里,乙拿到的好处和自己差不多。这时候,把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为240万(120万×2),既不冤枉甲,也不放纵乙,完全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剩下的325万,是乙瞒着甲截留的,乙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人自始至终都是与乙对接,其主观上是希望依靠乙的影响力,还是想向甲行贿呢?
嫌疑人家属把钱给乙,真以为是买通了乙一个人吗?
显然不是。他们看中的是乙背后的甲,至于乙是把钱全吞了,还是分一半给甲,家属其实并不在意,只要人能捞出来,你们内部分赃不均跟我没关系。所以,家属主观上既有向乙(有影响力人士)行贿的故意,也有向甲(公职人员)行贿的故意。这一点,在认定共同受贿时非常关键。
最后说说滥用职权罪。
刑法理论上有一个出罪事由: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前行为)后,为了确保、利用或维持前行为所获的不法利益或不法状态,又实施了后续行为(后行为)。虽然该后行为在形式上可能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不法内涵已被前行为所包含,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故刑法不再对后行为单独定罪处罚,仅以前行为一罪论处。
有观点会认为,受贿后办事,办事行为是受贿的“对价”,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当然也有一种很奇特的观点认为: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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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到底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保证了道德底线的行为还是另外的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收钱了,就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如果渎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则同时构成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当中的甲,受贿120万与240万,在刑期上差别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按照全额565万,则一下子提档到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关于受贿金额的认定,是受贿罪量刑辩护的重点,虽然中间人的出现让受贿行为变得繁杂,不过共同犯罪中的“概括故意”认定,依然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但并非无限扩大责任范围。辩护律师需要抓住证据细节,重点关注中间人与受贿人供述是否一致,受贿人是否了解中间人具体收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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