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76,证券简称:凯盛新能)于近日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因公司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河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经查,截至2026年5月8日,凯盛新能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已达3.33亿元,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73%,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26年6月29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河南监管局指出,凯盛新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长谢军、总经理陈鹏、董事会秘书陈红照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谢军、陈鹏、陈红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凯盛新能表示,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告提到,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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