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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是指一类能够抑制或杀灭细菌,用于预防和治疗细菌性感染的药物。《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将其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其中,初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可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高级职称医师可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然而,部分诊所存在安排未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违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分级管理规定,也带来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严重安全隐患,是目前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调取了处方、药品进货记录等相关证据,发现该诊所医师开具了含有甲磺酸帕珠沙星的处方。甲磺酸帕珠沙星属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且该诊所医师未取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经调查确认,该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门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甲磺酸帕珠沙星,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使用未取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最终依法对该诊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该诊所现已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履行了相应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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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抗菌药物是守护人类健康的“利器”,但滥用则会成为催生“超级细菌”的隐患。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当前,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较为普遍,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完成备案。医师应当严格依据自身获得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使用抗菌药物,不得越级开具处方。
一次违规用药,可能埋下耐药风险的种子;一张合规处方,才是对生命健康的负责。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莫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共同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来源: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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