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占地 456 亩、在校生超 2 万人、年纯利润可达 2 亿元的民办名校,40% 的股权被人以总价 2 元的价格转走,举报人估算对应市场价值约 8 亿元。
更有争议的是,受让股权的是两位退休老人,背后被指是在职公职人员通过亲属代持,实际控制学校财务后,学费、食宿费等营收被分流至校外公司,直接把学校拖进了数亿元的债务泥潭。
很多人看完第一反应都是:这和明抢有什么区别?难道不算职务侵占罪?
作为常年处理河北本地民刑交叉案件的刑事律师,今天把这件事的法律边界彻底说透
一、事件完整复盘:一场民办名校的资产争夺战
先把整件事的来龙去脉理清楚,所有信息均来自公开举报内容与官方通报:
安平志臻中学是衡水民办教育的标杆学校,总投资超 20 亿元,连续多年高考 600 分以上人数破千,在京津冀家长圈认可度极高。按照年盈利水平估算,学校整体估值超 20 亿元。
创办人韩士辉举报称,2021 年自己在多方压力下,被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 27% 股权以 1 元转给崔某国、13% 股权以 1 元转给马某湘,合计 40% 股权总价仅 2 元。而这两位受让人均为退休人员,分别是衡水某在职副局长的父亲、某国企副书记的岳父,实质是公职人员的 “影子代持”。
股权变更后,学校财务权逐步被对方把控,核心的学费、住宿费、食堂营收被陆续转入多家校外关联公司,学校账面长期流动资金枯竭。到 2025 年,学校无力偿还银行贷款,6300 万元借款被申请强制执行,3.2 亿元的银行贷款也陆续到期,创办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甚至被下达限制消费令。
2025 年韩士辉曾以职务侵占为由报案,但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2026 年 6 月他整理完整证据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7 月 27 日晚,衡水市正式成立由纪委监委、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介入调查,明确表态 “对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核心疑问:2 元转走 8 亿股权,为什么当初没立职务侵占?
很多人不理解:价格差得这么离谱,难道还不算犯罪?
这里恰恰是很多老板最容易踩的法律误区:股权≠公司财产,低价转让股权,本身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 职务侵占罪的保护对象,是 “单位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核心要件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放到这个案子里,学校的校舍、教育用地、办学存款、教学设备、学费营收,这些都属于学校这个法人主体的资产,才是职务侵占罪的保护对象。
而股权,是股东个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本质是股东对学校的出资份额,不属于学校的 “单位财物”。股东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哪怕是 1 块钱卖掉,法律上也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哪怕价格严重不合理,也首先归民事法律调整。
2. 单纯低价转让,属于民事 “显失公平” 范畴
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迫使对方签订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的合同,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拿回来。
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有明确的边界: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侵占单位资产等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将商业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当初的不予立案决定,本质上是恪守了 “股权是股东个人财产” 的法律边界
未见弦光H...
三、这件事里,真正可能触发刑事犯罪的 3 个关键行为
2 元转股权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但这件事的争议远不止股权转让。结合举报内容和现有线索,有三类行为一旦查实,完全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公权力胁迫转让股权,涉嫌强迫交易罪
如果最终查实,相关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和权力影响,对创办人施压、胁迫,迫使对方以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就不再是普通民事纠纷,而是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7 年有期徒刑。8 亿元的股权价差,已经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的范畴。
2. 转移学费营收至校外公司,才是标准的职务侵占
这也是整个事件最核心的刑事风险点。
举报内容提到,股权变更后,学校的学费、食宿费等核心营收被分流到多家校外公司,导致学校账面没钱还债。如果查实是相关人员利用管理学校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学校的办学收入,非法转移到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那就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河北目前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数额 100 万以上就属于 “数额巨大”,处 3-10 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数亿元的办学资金转移,量刑会非常重。
3. 公职人员代持股权 + 权力寻租,涉嫌受贿、滥用职权
如果最终查实,在职公职人员通过亲属代持的方式,利用职权为学校经营提供便利,以低价股权的形式收受利益,还可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这也是本次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核心方向 —— 代持不是护身符,只要穿透股权查明实际控制人,违纪违法的性质就不会改变
四、给河北民办学校、民营企业老板的 4 个刑事风险提醒
处理过太多河北本地的企业股权纠纷,很多老板都是从 “民事吵架” 一步步拖成 “刑事立案”,踩坑的地方几乎都一样:
- 公私不分是最大的隐患很多老板觉得 “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随意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个人卡,或者用公司钱还个人债务。这种行为一旦有股东纠纷、被人举报,几乎一告一个准,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 股权纠纷别用 “野路子” 解决股东闹矛盾,不要抢公章、不要上门围堵、不要强迫对方签协议。很多案子本来是民事纠纷,一动手就变成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伪造公司印章,直接从原告变成被告。
- 低价转股要留足证据哪怕是真实的代持、股权调整,也要有完整的股东会决议、资产评估、对价说明,不要随便签 1 元、2 元的转让协议。一旦后续产生纠纷,没有证据的低价转让,不仅容易被撤销,还可能引发税务、刑事双重风险。
衡水志臻中学这件事,最终定性还要看联合调查组的完整证据。但对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民办学校的经营者来说,这件事最大的警示意义,是分清民事商业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很多人遇到纠纷第一反应就是 “告他诈骗”“告他职务侵占”,但刑事立案有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构成要件,走错路径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如果你在河北本地遇到股权纠纷、公司涉刑问题,或者已经收到传唤、被刑事立案,可以把情况发在评论区,我会结合河北本地的司法实践,帮你分析可行的维权路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