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都是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与教唆、帮助侵权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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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与教唆、帮助侵权均是多数人侵权的形态,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结构与责任承担的逻辑基础不同。共同侵权,核心在于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可以是主观上的共同意思联络,如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也可以是基于客观行为的关联共同,即数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其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目的在于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共同侵权的“共同行为” 成立共同侵权,要求数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实施”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都直接参与了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观关联共同: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客观关联共同:行为人之间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教唆、帮助侵权,则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形态,系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其核心在于教唆人、帮助人本人并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而是通过“教唆”或“帮助”这种间接行为,促成了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法律将其拟制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行为结构完全不同,教唆、帮助侵权中,教唆人、帮助人本人并不直接实施造成损害的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劝说、利诱、怂恿、激将等手段,故意唆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教唆者自己“动口不动手”,是思想上的发起者。帮助行为是指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或便利条件上的帮助。帮助者“搭手不主事”,是行动上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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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者都可能最终导致连带责任的承担,但内部责任划分的逻辑存在细微差别。共同侵权其逻辑是:对外,所有共同侵权人对全部损害负责,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对内,各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分担责任,超出自己应担份额的侵权人,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这是一种“捆绑式”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侵权的逻辑是:对外,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行为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教唆/帮助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各方的内部责任份额。一般来说,教唆者的主观恶性可能更大,其责任份额可能不低于直接行为人。特殊情形下,若教唆、帮助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规则则更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款,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则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以及对教唆、帮助这类不道德行为的惩罚。此时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且其责任不以“明知”行为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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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上看,二者并非完全平行的概念,而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共同侵权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代表了法律对“共同作恶”行为最直接的否定评价。其民事责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教唆、帮助侵权是法律为了填补制裁漏洞而专门设立的“拟制”共同侵权行为。其作用在于将那些虽然未直接动手,但在法律上可归咎于其策划、挑拨或支持的行为,也纳入共同侵权的框架内一并制裁,防止侵权人利用他人之手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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