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廊坊市区安置补偿货币化凭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回迁安置工作 , 拓宽房屋征收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 , 我局牵头起草了《廊坊市区安置补偿货币化凭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落地科学性、可行性 , 按照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至8月18日 。 期间,如有异议 , 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316—2250867
电子邮箱:lfsphq@163.com
附 件: 廊坊市区安置补偿货币化凭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廊坊市区安置补偿货币化凭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回迁安置工作 , 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拓宽房屋征收补偿渠道 , 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升安置效率 , 盘活存量商品房,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 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回迁民生权益 ,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依法实施住宅房屋征收的项目 , 主要解决正在推进且未交付的安置房历史遗留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补偿货币化凭证(以下简称货币化凭证) , 是指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导实施主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人意愿,将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 , 出具的实名制购房结算凭证。被征收人使用货币化凭证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购买商品房。
第四条 货币化凭证安置实施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 选择该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主体重新签订安置协议。
第五条 实施主体负责货币化凭证安置的组织实施 , 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督促指导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搭建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
第六条 市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搭建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 , 完成市区现有存量房源归集。属地政府指导本辖区内被征收人在综合服务平台自主选房 , 实现回迁安置,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三章 货币化凭证核发与使用
第七条 货币化凭证实行实名制 , 载明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兑付截止日期、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第八条 货币化凭证金额=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征收范围周边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交易评估价格+政策性奖励 , 过渡安置费不计入货币化凭证金额。
第九条 货币化凭证有效期3个月 , 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到期前可申请续期一次 , 续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凭证 , 遗失须及时向实施主体申请挂失补办;因遗失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货币化凭证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 , 被征收人可持货币化凭证为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货币化凭证持有人亡故的 , 相关继承人凭有效继承证明材料向实施主体申请办理更名。货币化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融资、非法套现等 , 不予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有效期内货币化凭证可合并使用 。 购房款需达到货币化凭证规定金额以上,购房后的货币化凭证余额可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货币化凭证原则上在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上使用 , 可用于购买住宅、公寓、商业办公等,使用货币化凭证购房时 , 车(库)位、储藏室等款项可计入购房款。
第四章 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凭证安置的 , 应给予适当比例的政策性奖励,计入货币化凭证金额。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本人购买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内的商品房 , 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化凭证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 超出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购买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内的商品房 , 对使用货币化凭证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业贷款 ;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使用货币化凭证的购房人在现行市场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给予最大优惠让利。
第五章 房源筹措及货币化凭证结算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货币化凭证安置工作 , 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须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企业、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市区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已交付安置房等各类符合条件的房源归集至综合服务平台 , 对各类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购房优惠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参与货币化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应于货币化凭证兑付阶段按单套房屋标准向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缴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 货币化凭证持有人使用货币化凭证购房后 , 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辖区实施主体提交结算材料 , 实施主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及时结清货币化凭证对应款项。
第六章 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篡改货币化凭证及被征收人身份信息 。 对弄虚作假、套取货币化凭证资金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 , 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参与货币化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 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涉嫌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货币化凭证核发管理和具体使用规则、购房税费缴纳、奖励和优惠政策、过渡期政策标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机制等未尽事宜 , 由市住建局组织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廊坊市区安置补偿货币化凭证实施细则》和《回迁房安置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为回迁安置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 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来源: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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